◇◇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 对范美忠事件的法理思考 作者:市隐   首先要明确的是,范美忠有逃生的权利,这是一切中国公民都具有的一般权 利,中国法律已经明确了这点。范美忠的逃跑行为肯定没有违犯刑法,也没有违 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所以范美忠事件并不涉及一般法,而是是否涉及特殊法问题。我认为教师职 业甚至不能象医生护士、船长、驾驶员那样要求。因为这几类人的逃生行为如果 造成损害是要负刑责的。   我认为教师的紧急避险行为应该明确纳入《教师法》的管理。《教师法》最 高处罚只是行政处分和解聘,所以教师的紧急避险行为管理并不涉及一般法问题, 完全符合职业法精神。   明确教师在紧急避险中的职责和权利,不仅可以规范教师在灾险中的行为, 也可以给教师的日常教学活动提供充足的法理依据。比如教师组织学生参观游览 时,其它交通工具适用规避原则,以及学生服从管理原则等权责对应。   文章写好后,听到范美忠被解聘的消息,本人虽然对范美忠不负责任的行为 感到愤慨,但范美忠的紧急避险行为并未造成实际损失,显然不适用《刑法》紧 急避险条款,而其它法律、规章也未有明确规定。本人还是希望教育部门能够依 法行政,并再次呼吁在法理上明确教师职权,让教师成为一个让人普遍尊重的职 业。实际上很多教师已经在依据避险原则在实践,他们并不认为是对自己人权的 侵犯。   另外,范美忠本人的言论是极其错误的,如果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了实际 损失,完全可以依法起诉他。 (XYS20080616) ◇◇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