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   教师资格与解聘——答普思网友   作者:唐朝   普思网友在《警惕“宣传部”做法的蔓延》(XYS20080618)一文中,对教师 资格和学校解聘行为之间的关系有些误解。文中认为“如果说国内目前没有新闻 法,宣传部的做法是不得已而为之,那么国内出台了那么多有关教育的法律或法 规,采用宣传部的做法来解聘范美忠是毫无法制观念的!是违背了执政党对人们 的承诺—依法治国!人们从解聘范美忠这件事情上看到的是法治的倒退,而不是 法治的进步!”,并且还认为“范美忠的行为如果确实违背有关教育方面的法规, 教育部门可以依据相关的法规来处罚范美忠。解聘范美忠这样重大的处罚,不能 口头通知,而是要给范美忠下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首先我们来看看教师资格。根据我国《教师法》第十条之规定,“国家实行 教师资格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 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该法第 十一条同时规定对各种等级的教育教师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所以,当一个人具 备了相应的学历条件并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后,获得了教师资格,除非出现 《教师法》第十四条或《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情形以外,教师资格是一直 存在并不会被剥夺的。   而教师的聘用则是另外一回事。《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 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 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难看出,这个双 方地位平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聘用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 同。   因此,教育部门(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 定)想永久剥夺范跑跑的教师资格,唯一条件就是他出现《教师法》第十四条的 情形,待法院判决后,教育部门会依据该刑事判决书作出剥夺范跑跑教师资格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处罚情形几乎不可能出错,因为处罚的依据并非直接的事 实,而是间接认定事实的刑事判决书。范跑跑只是跑而已,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 明他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剥夺其教师资格无从谈起。而根据国务院的《教师 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教师如“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将被撤销教师资格并且5 年内不得申请。教育部门如 若依据第二条“品行不良”来撤销范跑跑的教师资格并无明显失当之处。这里不 得不多说一句,就是很多人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有误解,认为道德和法律相对立。 其实,任何法律都是最低的道德,部分法律范畴的问题,却必须依靠道德的判断, 比如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教师资格条例》实际上是援用了道德的要求来填 补法律,因为教师是一个对道德要求更高的职业。   而学校与其解聘则是另外一回事。因为聘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如果其中对教 师有某些特别的约定(例如遇到地震的时候不能先跑,呵呵),那么对这名无法 遵守合同约定的跑跑先生,教育局或学校与之解除聘用关系并无不当之处。无论 范跑跑是被教育局解聘还是被学校解聘,均不影响其教师资格,因而也不是一个 行政处罚。他如果认为学校的解聘行为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那他可以要求学校 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他也可以去其他学校应聘教师职位,其教师从业资格并没有 受到影响。这样的老师,哪个学校愿意用就用吧。 (XYS20080620) ◇◇新语丝(www.xys.org)(xys2.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