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有关环保问题的的讨论(一)——关于物竞天择   文/水博   近来国内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的争论,很大程度的集中在对于水电、水坝的认 识上。我在网络上发出《为什么要在网络上宣传水电科学》一文之后,立刻得到 了热爱环保人士的响应。史鉴之网友在人民网的强国论坛上,连续三天发出三篇 文章,与我商榷,为了兑现我对公众的承诺,我也及时地一一进行了回复。我认 为我们争论的问题,在公众当中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非常希望把这些内容公 布出来,以便大家根据自己的判断发表看法。   下面是讨论之一,关于物竞天择。   史鉴之网友,   看到您《“物竞天择”--与水博先生商榷(一)》的文章,非常愿意回答 你的商榷。我认为,理性、冷静的讨论,大家都能受益。   你重复我说的“任何物种的灭绝主要都是自然进化的结果,不是人所能控制 的。”你认为“放在史前社会,或者在智人或现代人出现之前,这句话应该是对 的。但是,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生态系统中的所有因子,都对系统中其它任何 一种因素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我认为你说的没错,因为,人也是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也是构成对其他物 种的影响因子之一。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没有分歧。但是,我们不能过分的夸 大人对生态系统的作用,特别是在把它用来作为阻止欠发达国家和地区人民的发 展权的时候。就以溪洛渡水电站可能影响的三条鱼来说,据说,为了人工培育, 有人几年前就提出;谁捉住鱼,悬赏50万。可是至今几年过去了,还没有一个人 能够得到悬赏。此外,规划中人们预测到怒江开发可能因水库淹没使其灭绝的濒 危植物有4种,然而,据当地专家介绍,他们费尽心机的寻找,这几十年也没有 见到过这四种植物了,目前只有标本保存。因此,濒危物种正在自然灭绝或者已 经灭绝的可能性确实存在。全面地说我们既应该承认人的活动对其他物种的影响 很大,但也不能过分的夸大这种影响,把一切物种灭绝的责任都推给人类,那样 的话就是一种“人定胜天”的错误观念。你说工业化以来,人类活动大大加速了 物种灭绝的速度,这一点我也承认,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人类至今也还没有彻 底消灭过任何一种害虫。例如,传播血吸虫病的钉螺。这就是因为,人不可能战 争自然。   实际上,即使没有人反对,水电工作者也会充分考虑水坝对鱼类的影响问题, 在上个世纪初建造的各种水坝,很多就已经留有鱼道。今天,我们当然会更加注 意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问题。然而,面对极端环保主义者别有用心的反坝宣传,我 们也确实应该提醒公众,不要相信人定胜天的幻想。物种的进化、灭绝主要是由 自然规律所决定的,我们千万不要因为反坝组织的欺骗性宣传,就去剥夺欠发达 地区人民的生存、发展权。   你说“今天我们在提倡环境保护,关注人文人本的初衷的是,物种的灭绝大 都是因为不能适应环境的急剧破坏而产生(当然也包括暴力性的种族屠杀)。我 们现在要提倡环境保护,是为了维护人类这个物种的生存,是因为人类不能耐受 异常的高温或低温,不能喝酸度太高或碱度太高的水,不能呼吸TSP居高不下的 空气。如果人能进化到直接把化工厂污水作饮料,把汽车尾气作香水,那么我们 何用关闭十五小?何用做治理?环评更可以扔到一边去了。”   你说的很对,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才要开发利用水电。建水坝可能确实 会加剧某种鱼类的灭绝速度,但是不建水坝,我们就必须烧更多的煤,排更多的 废气,造成更严重的污染,对人类造成更大的伤害。这也是我提出不能过分强调 人类活动对鱼类影响的初衷。与水电带给人类的利益和减少的环境污染相比,这 几条鱼确实不能算什么。这就像一句成语讲的,“鱼和熊掌不能兼得”。所以, 修建水电站就是为了减少污染,环境评价当然是必不可少,但是不能走偏了,不 能为了鱼扔掉熊掌(烧更多的煤,造成更大的污染)。建水坝、修水电站就是为 人类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恐怕这也就是世界可持续发展高峰会议做出支持水电 开发的原因。   你说“目前或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大熊猫也只能吃箭竹,白鳍豚只能在长江 里游来游去。这种应该尊重的事实,水博先生都知道是“人所不能控制的”,又 怎能轻率地说,它要死迟早会死,它要不想死它就死不了呢?”   的确是这样,某物种原来只能在特定的环境中生存,环境的改变可能会使其 种物种灭绝,但是,也有可能强迫它适应新的一种生存环境。实际上大自然的环 境一直都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着,自然界历来都对物种进行着类似的选择和进化。 原来生存环境的改变,物种也不一定就要灭绝。前不久我看到报道说在某地的湖 水中,有人捕住到了幼年的中华鲟。我认为现在我们还不能排除白暨豚就一定不 能在长江以外的水里生存,假如这个物种确实还不到应该灭绝的时候。   你说“正因“缓解我国当前电力紧张的困难局面”,国家才投资建设三峡工 程。但既然成为一家法人企业,三峡公司在法律上与任何其它企业没有区别。这 其中,并不会因为某种产业环保而使其获得特权,或因某种产业污染而获得更严 厉的待遇。三峡公司为缓解国家电力紧张而发的电,是用于出售的,而非一种国 家提供的国民福利。”   应该说你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三峡公司是企业不假,但是它不是一般的企 业,国家修建三峡的目的也绝不仅仅在于发电。如果按照三峡的发电量和他的移 民数量,这个电站绝没有开发价值。我国修建三峡的主要目的是防洪,这就是一 项社会公益,国民福利。三峡的电价、税收都是国家特定的,国家想让三峡赚钱 它就能赚,不想让它赚,它绝对赚不了。社会上很多人把三峡这样的企业当成唯 利是图的利益集团的概念是错误的,这是国内外反华势力误导的结果。现在很多 人造谣、煽动反对三峡的目的,不是光光是反水电,反利益集团,而是要反对国 家建设,而是要反华。也有人想利用这一点,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   你说“我想自环评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像三峡公司这样的案例,应该是少不 了的。但能够顺利通过环评法的项目,必然也是为数者众。不然,过去的一年, 国家各项建设的速度显然会受到影响。此次环保风暴,正好轮到三峡公司的三个 项目出一个名。可是为什么国家环保总局能够抓到三峡公司这个把柄?为什么不 是其它建设项目?我想这是三峡公司连声喊冤,水博先生对国家环保总局横眉冷 对的原因吧?市场经济中,竞争力表现在每个方面,三峡公司不幸成为一个给大 家看的榜样,难道完全是他人的原因吗?”   关于环评风暴,我不但在为三峡喊冤,也为所有企业喊冤,包括其中的输电、 造纸项目。环保局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期批复环评报告,反而在过期之后发动风 暴指责企业违规的作法,到哪也说不出道理来。这不是企业竞争力的问题,对于 政府管理部门的绝对权力而言,根本就没有什么企业竞争力可谈。我们提倡依法 行政的目标就是要规范政府行为,用法律约束权力,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而这次环评风暴恰恰是一场,借口电站过热不批准环评报告,之后又以违反环评 法为名处罚企业的环保秀。我认为环保局这是在牺牲国家利益为自己制造政绩。 你如果有兴趣可以看看我写的《对环评风暴的反思》一文。看过之后如果还有疑 问,咱们可以继续讨论。   你说“水博先生在文中屡次暴露的"电老虎"的优越感,类似“环保总局阻碍 我建设水电就是影响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观点,是否源出于水博先生把提供这种 紧俏商品作为了一件所有部门、企业、人群都应该感恩的善事?发展水电,矿工 就应该感谢不必再在煤矿下牺牲;发展水电,西南贫困人口就应该感谢可以摆脱 贫困;发展水电,所有的人就应该感谢空调想开几度就几步,电灯想上几只就几 只?”   应该说我上面一段答复已经回答了你的疑问。你应该看到;我对环评风暴的 意见,不仅仅是由于水电受损失,而是整个国家发展都受到了重大损失。如果非 要说优越感,那就不仅仅是“电老虎”的优越感,而是我们国家发展的优越感。 你还说“我想和您探讨的是,三峡公司“缓解我国当前电力紧缺的困难局面”的 责任感与“怎么会因为你不按期答复就贸然终止项目”的优越感从何而来。”如 果你看过我的原文,就会发现我这些话,不是指三峡,而是指火电厂。水电的建 设周期比较长,这种缓解供电紧张局面的作用并不明显,而那些被叫停的火电厂, 则不一样,它们对缓解我国当前的缺电局面,的确是至关重要的。   你说“开句玩笑话,撇开法律和行政程序的公平公正性不谈,即使这次环保 总局叫停三峡公司是错的,“水电是最环保的能源”,作为能够主动承担“缓解 我国当前电力紧张的困难局面”任务,“不甘心让国家和社会利益受到损失”的 “一个负责任的企业”,三峡公司也应该主动地配合国家环保总局,为其它的国 有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树立良好的榜样。三峡工程很大,三峡公司却未免有些 小家子气了。”   结合你上面提到的,三峡公司的优越感,以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法律的权 威等问题,我认为;   三峡不是有什么优越感,三峡公司丝毫不敢怠慢任何国家政府部门的要求, 它一直是在按法律办事。但是,这次国家环保局给三峡出了解不开的难题。   首先,三峡所申报的已经通过环评单位和环评专家评审的环评报告,环保局 不理会。其次,三峡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的命令开展工作被环保局说成违规、叫停。 你说“三峡公司应该主动地配合国家环保总局,为其它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中小型 企业树立良好的榜样”似乎很有道理。可是,即使三峡公司那样做了,又会犯了 不遵守上级主管政府部门(更高级别)命令的错误,这样同样会给其他企业树立 一个不好的典范。所以,环保局不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直接叫停的作法,已经 让企业处在了无论如何都必须违法的地步。在无论停工、不停工都是违法的情况 下,三峡公司何不选择一个国家利益受损失最小的方案呢?而且,事后三峡公司 又借着春节放长假宣布停工,也已经照顾到了环保局的威信、面子。我认为三峡 公司的一举一动完全是从国家大局利益考虑的,它忍辱负重,有理也不与环保局 争辩的态度,已经给其他企业树立了即遵守法律、又照顾国家机关威信的好榜样。   最后我应该纠正你的一个概念。法律虽然是至高无上的,但是,如果法律的 实施与宪法或者我们立法的目的相背离,那就说明这不是好的法律。这种法律就 应该修正。我国现在没有宪法院,但是仍然有渠道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对 法律的意见。尤其是我国制定的一些部门法,其中有许多地方过多地强调部门权 力的地方,我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化水平的提高,我国法律也会不断地进步、完善。   以上意见请你参考,欢迎继续讨论。   附原文   ======   “物竞天择”--与水博先生商榷(一)   史鉴之   与水博先生商榷(一)   这几日来,一直在关注水博先生的一些观点,盖本人也是一个热衷于环境保 护的环保主义者,也希望能在理论与现实之间,寻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解决之道, 来建设青山绿水的家园。水博先生既然是水利部门的从业者,确实代表一方独立 的言论,而水博先生及令同僚们又有这么积极的态度在论坛上与大家探讨,小可 在此也斗胆提出一些问题,与水博先生商榷。水博先生高论颇多,也只能摘取一 些颇有感受的论点,故而便以与水博先生商榷为题,希望能够进行系列的讨论。   此文是第一篇,主题是“物竞天择”。   “我还注意到潘局长还曾经特别的关心溪洛渡水电站可能影响的某种濒危鱼。 关注濒危物种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是,保护野生动物不能脱离现实,任何物 种的灭绝主要都是自然进化的结果,不是人所能够控制的,您可以设想一下,有 史以来,人类曾经深恶痛绝的害虫与多少?我们总想消灭它,可是曾经有过一种 害虫真正被人类消灭掉了吗?同样道理,溪洛渡的濒危鱼类如果就要灭绝,恐怕 不管你建不建水电站它都要灭绝,只不过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反过来说,如果它 还不应该灭绝,你就是让全人类一起想办法,恐怕也还是不能把它消灭。这也就 是说“人定胜天”是不可能实现的。当然,水坝的建设确实可能会使某种鱼类的 灭绝时间发生一定的改变,我们应该采取某种积极的措施防止人类活动对其造成 的影响。但是,无论如何这些问题比起每天多烧掉十几万吨原煤的溪洛渡水电站 来说,哪一种选择对我们的生态环境更为有利呢?如果我们的环保部门连这一点 都搞不清楚,我们怎么能真正搞好我国的环境保护呢?”   --水博《看东方之子,谈环保理念----与潘岳局长商榷 》   水博先生在这里提出的进化论的观点,确实是一条规律。(您提到“‘人定 胜天’是不可能实现的”,说明您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客观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关 系。我想这是我们能够继续讨论的前提。)“任何物种的灭绝主要都是自然进化 的结果,不是人所能控制的。”放在史前社会,或者在智人或现代人出现之前, 这句话应该是对的。但是,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生态系统中的所有因子,都对 系统中其它任何一种因素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当人类一旦在概念上 成为一个独立的物种,人类与自然界中所有物种的关系,就是息息相关甚至是纠 缠不清了。当人类一旦开始使用工具,采集食物,到此后畜养动物,种植粮食, 发展并管理农业,作为一种具有强大生产力的社会动物,人类对自然生态的影响 作用愈来愈大。事实上,人类在历史上已经影响了家畜、谷物等粮食作物的进化 选择,那么其中许多种的灭绝,绝不能说与人类对自身所处的自然环境的管理无 关。众所周知的是,18世纪西方工业革命人类生产力迅猛发展之后,人类对于自 然物种的影响程度前所未有的剧烈。 250年间全球物种的灭绝与损失,总量超出 过去2500年,甚至25000年。   人的确并不能直接“控制”物种的存亡,是因为我们并不能“控制”某一物 种的主观思想--假使它有思想的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确实是这样的。当年 朱鹮仅剩下几只的时候,人工繁殖获得了成功。白鳍豚“淇淇”被人工饲养,好 生看待,可是就是死了。按照水博先生的说法,这确实不是人能够控制的典型- -因为是它们自己“选择”了生存或者死亡。我不知道我这样理解水博先生“溪 洛渡的濒危鱼类如果就要灭绝,恐怕不管你建不建水电站它都要灭绝,只不过是 时间早晚的问题。”说法的潜台词对不对?在这里,我想提醒水博先生,与今天 我们在提倡环境保护,关注人文人本的初衷的是,物种的灭绝大都是因为不能适 应环境的急剧破坏而产生(当然也包括暴力性的种族屠杀)。我们现在要提倡环 境保护,是为了维护人类这个物种的生存,是因为人类不能耐受异常的高温或低 温,不能喝酸度太高或碱度太高的水,不能呼吸TSP居高不下的空气。如果人能 进化到直接把化工厂污水作饮料,把汽车尾气作香水,那么我们何用关闭十五小? 何用做治理?环评更可以扔到一边去了。人如果能进化到那个程度,那么大熊猫 应该也可以不吃竹子吃白菜,白鳍豚不住长江住东海。连人这种高等动物都不能 进化到直接喝污水,目前或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大熊猫也只能吃箭竹,白鳍豚只 能在长江里游来游去。这种应该尊重的事实,水博先生都知道是“人所不能控制 的”,又怎能轻率地说,它要死迟早会死,它要不想死它就死不了呢?毕竟人和 大多数物种不是老鼠和蟑螂,没有那么高的“人口基数”、繁殖力和适应力啊! 所有的物种对环境变化都有一定的耐受程度,我们现在所说的破坏,是指人类的 活动已经远远超出了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一些工程项目、一些环境污染对某些 物种的生存环境产生了根本上的破坏,对于物种来说,“To be or not to be",that's not a question!那是无从选择,必死无疑的!   我一直在猜测水博先生的价值体系,在这里,我想水博先生是否在运用一种 极端的“物竞天择”观念--强者生,弱者亡。这种神奇的生态学观点与某些经 济学理论是如此相似,让我不禁从您对溪洛渡水电站濒危鱼的观点出发,再去仔 细地拜读您关于水电发展与其它一些产业之间的观点。我所拜读的几篇文章里, 水博先生一直在对环保总局叫停30个项目而耿耿于怀,尤其是若干个水电项目, 更是重点地分析了水电的优势与水电为缓解中国电力危机做出的贡献。   “在这种情况下,为缓解我国当前电力紧缺的困难局面,作为项目方从维护 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怎么会因为你不按期答复就贸然终止项目。在电力 短缺,严重制约地方经济,影响人民正常生活的压力下,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由 于环评法中有“环评不通过,不能审批”的规定,急的就像热锅上的蚂蚁,然而, 无奈之下也只能默许施工单位“无证驾驶”。由于国家环保局“店大欺客”的态 度,对于环保局无视国家利益的不作为,任何一个负责任的企业为了应对环保部 门的拖延,都可能会选择自己承担(违法开工)的风险,而不甘心让国家和社会 利益受到损失。您说这些程序的问题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   --水博《看东方之子,谈环保理念----与潘岳局长商榷 》   再次在这里附上您的一段文章原文,绝对不是断章取义。从水博先生其它的 文字来看,水博先生是讲宪制,讲法治的。但在这一段文字中,却似乎是一种有 (环评)法不得不依的无奈,这究竟是源于水博先生对于国家环保总局的不满, 还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不满?当然,我和您作为公民,都是有权力对全国人大 通过的决定作一些讨论的,只是我觉得水博先生的意见似乎不太具有代表性。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毕竟是代表了中国的主流观点的,既然能够获得通过,那么社会 各部门的利益,应该是能在法理上获得一种平衡的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模巨大如三峡工程,也是应该在法律法规的限制之下 规范操作,而不应该享有程序上的特权。“在这种情况下,为缓解我国当前电力 紧缺的困难局面,作为项目方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怎么会因为你 不按期答复就贸然终止项目。”作为一家大家的国有企业,三峡公司能够有这样 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自然是值得尊敬的。但是,这种责 任感不能够等同于法律地位上的优越感。您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到了一些看法,大 意是,水电是环保的能源开发方式,环评法应该更注重那些污染严重的产业。水 电是否是“最”环保的能源,我想在下一篇文章里与您进行一些专业上的讨论, 这里就不说了。我想和您探讨的是,三峡公司“缓解我国当前电力紧缺的困难局 面”的责任感与“怎么会因为你不按期答复就贸然终止项目”的优越感从何而来。   原谅我在这里并不想与您讨论您所谓国家环保总局行政程序上的问题。我只 是一个普通的网民,并无获知内部信息的渠道,因此对大家的各执一词持旁观分 析的态度。   试问水博先生是否认同市场经济规则?我想就先生这种极端“物竞天择”的 理论,不应该不认同。显然,三峡公司也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来操作的: 长江电力进入证券市场,公司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最重要的是,三峡公司的 水电,是卖钱的!   正因“缓解我国当前电力紧张的困难局面”,国家才投资建设三峡工程。但 既然成为一家法人企业,三峡公司在法律上与任何其它企业没有区别。这其中, 并不会因为某种产业环保而使其获得特权,或因某种产业污染而获得更严厉的待 遇。三峡公司为缓解国家电力紧张而发的电,是用于出售的,而非一种国家提供 的国民福利。水博先生在文中屡次暴露的"电老虎"的优越感,类似“环保总局阻 碍我建设水电就是影响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观点,是否源出于水博先生把提供这 种紧俏商品作为了一件所有部门、企业、人群都应该感恩的善事?发展水电,矿 工就应该感谢不必再在煤矿下牺牲;发展水电,西南贫困人口就应该感谢可以摆 脱贫困;发展水电,所有的人就应该感谢空调想开几度就几步,电灯想上几只就 几只?   水博先生,请您注意,三峡工程固然是一项震惊世人的大工程,但其在市场 操作上的意义,或者三峡公司生存的根本,是三峡的水电可以出售。三峡公司的 赢利固然是国有资产的增殖,但目前看来三峡水电的意义,决不是三峡向全国人 民提供了一项免费的福利。即使国家提供某一种福利,也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与 法规,这其中或可以获得一些优惠,但绝非是特权。更何况现在三峡公司是一家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进行操作的企业。   我想自环评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像三峡公司这样的案例,应该是少不了的。 但能够顺利通过环评法的项目,必然也是为数者众。不然,过去的一年,国家各 项建设的速度显然会受到影响。此次环保风暴,正好轮到三峡公司的三个项目出 一个名。可是为什么国家环保总局能够抓到三峡公司这个把柄?为什么不是其它 建设项目?我想这是三峡公司连声喊冤,水博先生对国家环保总局横眉冷对的原 因吧?市场经济中,竞争力表现在每个方面,三峡公司不幸成为一个给大家看的 榜样,难道完全是他人的原因吗?   水博先生为什么不反过头来想想,“物竞天择”,如果三峡公司遭受经济损 失而影响公司发展,决不会是仅仅因为环保总局的叫停,(国家环保总局若是能 对这样的大型项目具有致命的杀伤力,倒是环保界的一件幸事。)如果三峡公司 能够继续发展下去,那么即使包括国家环保总局在内的各大部委,有职权的上级 组织都来对三峡叫停一遍,三峡公司看来也倒不了。既然如此,水博先生又何必 耿耿于怀呢?您既然觉得自然界里鱼应该自生自灭,鱼忍受不了水坝而出现物种 灭绝是鱼的责任,那么三峡公司为什么不能面对国家法律限制和来自其它电力产 业的竞争(我是指您多次强调水电是最环保的能源而言)?显然,三峡公司忍受 不了停工的损失,是三峡公司的责任,而非环保总局的责任啊!国企是否也应该 有些勇气和胆量,去面对“残酷”的市场规则呢?而不是以为祖国建设奉献为借 口,去索要一些特权?   既然水博先生多次提到您认为水电是最环保的能源,而环保能源显然能够获 得社会的认同,既有这么大的优势,我想水博先生应该放心水电在市场上的竞争 力。如果以一个水利工作者的角度来为自己从事的产业,生产的商品进行宣传, 我想水博先生也不至于这么激动,借打击反坝组织、火电等可能影响水电生存的 相关方来保护水电吧?   水博又提到过环评法应该针对其它污染严重的产业--还是为此次水电成为 叫停的对象而耿耿于怀。我还是想和您提前文中关于自然生态的道理。人这种高 等智慧动物都不能(依靠生物进化和人类科技)快速发展到直接喝污水的程度, 那么自然界的动物更不太可能靠自然进化迅速改变某些特定的因素来适应一个完 全改变的生存环境。三峡公司拥有巨额资金优势、代表了国家水利建设科技水平 的最高层次,都不能够理解国家法律,积极配合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工作,那 么一些中小型的企业,又何来主动遵守环评法的动力和进行污染治理的能力呢? 水博先生的前后两种观点,可能有些相互矛盾。   开句玩笑话,撇开法律和行政程序的公平公正性不谈,即使这次环保总局叫 停三峡公司是错的,“水电是最环保的能源”,作为能够主动承担“缓解我国当 前电力紧张的困难局面”任务,“不甘心让国家和社会利益受到损失”的“一个 负责任的企业”,三峡公司也应该主动地配合国家环保总局,为其它的国有大型 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树立良好的榜样。三峡工程很大,三峡公司却未免有些小家子 气了。   此文中大量出现了“三峡公司”名词,绝非针对三峡公司本身而言。盖本人 对国家环保总局与三峡公司及其它相关单位,均抱客观支持的态度。作为一个普 通公民,我确实也为三峡公司生产的电力为生活带来的便利而感谢,此时此刻用 电脑所写,在网络上所见的文章,也拜水电的发展所赐。水博先生有积极的态度 回应各类不同的看法,我也以相互讨论的想法与水博先生就文章本身进行商榷。 此文为其一,之后商榷其二,主题为何谓水电是最环保的能源。愿与水博先生及 令同僚们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XYS2005033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