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中国青年报·数字青年》2000.6.19.) 所谓“盗版的大本营” ·方舟子· 上网读新闻、看书,据说是中文网民最主要的活动,于是就有人做起了 办中文电子书籍网站发财的梦。据报道也开始出现了这方面的收费网站。但 如何让已习惯免费取阅的读者乖乖地交钱,又如何防止这些电子书籍在网上 传播流失了利润,是发财的最大障碍。《计算机世界日报》近期(2000.5.8) 发表了一篇署名俞敬松的文章《e-Book与自由出版》,就是属于挖空心思要 为这些网站投资者出谋划策的。不管是出于业余爱好的研究,还是为了商业 利益的谋划,本来都跟我们这些非商业网站没什么关系。但是作者却将非商 业网站视为发财的绊脚石,顺带要义正词严地谩骂一番: “考察现在的网络书库,如中文书籍最著名的网站‘新语丝’、‘黄金 书屋’之类,无一例外地都是盗版的大本营。许多诸如‘个人收藏’等借口, 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他们只要没有向作者支付稿酬,就不能认为这些网站 的内容是合法的。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以及知识产权观念的进一步普及, 健全的网络社会中不应该有这些网站的存在。” 在后面更是号召清剿“盗版网站”:“在中国,广告的投入还应该包括 对盗版网站以及盗版传播者的的清剿费用在内。” 作者将是否向作者支付稿酬做为内容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是非常奇怪 的,证明着这位要向读者普及“知识产权观念”的高人其实本身就需要先给 普及一下。他不知道,是否支付稿酬和是否合法并没有必然联系,有不支付 稿酬而依然合法的(只要版权拥有人同意),也有支付了稿酬而依然不合法 的,否则一位盗版商在赚够了钱之后再向作者支付点稿酬,岂不就可以躲避 法律责任了?目前的中文网站,基本上都不向转载的作品支付稿酬,不仅是 打着“个人收藏”旗号的网站如此,堂而皇之的商业网站也如此。比如说, “新浪网”虽然日进斗金,但从报刊上转载我的文章,就既没有来征求我的 同意,也没有向我支付过一分钱稿酬,对大部分的作者想必都如此,按俞氏 的标准,“新浪网”也该算是“盗版的大本营”了。但俞氏放过了这些有支 付能力的大型网站,却偏偏要跟没有支付能力的非商业网站算账,不知是何 居心? “盗版”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盗印作品以牟利,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司 法机关一旦发现就应该追究,对“盗版的大本营”更不应该放过。俞氏公开 指控“新语丝”是盗版的大本营,司法机关若不来查封,就只有两种可能: 一,司法机关失职;二,俞氏诬陷良民,在媒体上诬陷属于诽谤。 需知“盗版”和“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盗版必定是有意的,用于 牟利的;侵权却未必是有意的,更未必是为了牟利的。非牟利性的侵权属于 民事行为,当事人告诉乃论。国家版权局在最近召开的“网络著作权问题研 讨会”上已明确指出“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仍没有超出民法通则的过错原 则,故著作权法不做特别规定,主要通过执法实践解决”,俞敬松有何资格 要凌驾于国家版权局之上另做特别规定?新语丝从未使用过俞敬松的任何作 品,他又有什么资格对新语丝横加指控? 新语丝文库乃是中文网初期的产物,本来是为海外中国留学生义务服务 的,至今也仍然是一个完全由义工组成的非牟利机构。以前在海外很难读到 中文著作,热心人看到好的中文作品,就输上网与大家分享,属于在海外保 留、传播中华文化的善行。正是因为珍惜这些无偿的劳动,我们才想到建立 文库收集、保存这些资料。这些作品在输上网之前是否已征得作者的同意, 我们是无法知道的。新语丝从未组织过输入有版权的作品,只组织过输入唐 诗、宋词、鲁迅著作等已无版权的作品。事实上,新语丝文库的大部分是由 无版权的经典著作和网民自己的作品组成的。剩下的有版权的部分,一部分 属于报刊文摘,按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转载时不必征求作者的同意,不 存在侵权的问题;另一部分属于书摘,有的事先由作者或出版社授权,有的 未事先征得作者同意但作者后来发现后并无不满甚至很高兴,极个别的作者 不愿其著作上网,我们获悉后也马上给予删除。为避免版权问题的纠缠,自 1999年1月1日起,我们就不再接受未经授权的有可能侵权的书摘。虽然这么 做以后损失了不少读者,但本来就不想借此牟利,也无所谓。中文网站中象 新语丝这样注意版权问题、尊重作者权益的,恐怕很难再找出第二家。不说 别的,在香港明河社声明不准许金庸小说在网上传播之后,除了新语丝,还 有几家遵照其要求将金庸小说取下?世上哪有如此小心翼翼如履薄冰的“盗 版大本营”? 有些人,永远也无法理解世上还有比金钱更美好的东西,所以为了多赚 几分钱,务必要用堂皇的借口铲除一切障碍,不管是否危害了公众的利益。 还有些人,一面享用着他认为的“盗版”,一面又号召清剿“盗版大本营”, 就象藏起贼赃高喊捉贼,都是因为不知羞耻的缘故。 20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