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 ———————————————— 评“珍奥核酸”的法律威胁 ·方舟子· 恶人往往威胁要先告状,而且也真的会诉诸行动。不幸的是,中国的法律 缺乏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恶人还真可能得逞,特别是当恶人有钱有势与贪 官污吏和骗子“专家”相互勾结的时候。这就使得在中国打击伪科学更为困难, 比如以前的“水变油”骗局和邱氏鼠药案,揭发者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科学 家甚至被告上法庭,而法庭居然还判他们败诉。现在“珍奥核酸”也威胁要告 转发揭露“核酸营养”这一骗局的文章,给一些网站(我知道的有“搜狐”、 “凯迪”)寄去了最后通牒(见后)。他们倒是没有跟我联系,大概知道吓不 了我。不过新语丝国内版网站有可能被封,请大家做好心理准备。一旦被封, 我们将启动xys3, xys4, …… 下面我先驳斥这份最后通牒的一些不实之词,然后再跟这个律师事务所探 讨一下法律问题。 “我国全国性专业学术机构中国保健科技学会科技发展中心的意见亦表明: 人体核酸主要来源于食物的消化、吸收及从头合成,但由于我们日常饮食结构 缺乏足够的科学性和规律性,加之肠胃消化功能及肝脏代谢功能的个体差异及 健康状况,会部分影响食物核酸的消化吸收及从头合成;新生及年轻组织的内 源性核酸从头合成比例较大,而增龄、衰老组织和能量代谢障碍时补救合成的 比例增大,摄取一定的核酸及寡核苷酸通过补救合成方式可有利于改善不合理 的饮食结构及肝功能降低而引起的核酸营养缺乏症;日常生活中适量补充外源 性核酸制品有益于健康。” 从名称上看,“中国保健科技学会科技发展中心”似乎是个行业机构,而 非科研机构。而且这个意见,是否经过了正常程序,在理事、会员中进行过表 决?还是个别人盗用这个学会的名义?由哪几位专家做出该鉴定,敢不敢签上 自己的名字以示负责?保健必需有生理学、生物化学和医学的依据,因此生理 学、生物化学和医学方面的专家意见更为重要。当这个“科技发展中心”违背 生物医学常识,声称存在“核酸营养缺乏症”、“日常生活中适量补充外源性 核酸制品有益于健康”时,请问是根据国际学术刊物上的哪些论文做出的? “人体是否需要补充核酸,是生命科学的一个课题,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 证明,核酸在营养学和药理上的功能和用途是世界公认的。当然,不排除个别 科学家对此仍有不同意,但这种意见充其量仅仅是一种观点,并不能成为一种 最终的、科学的定论。” 好一个“世界公认”!请问世界上哪一个权威学术机构如此认为?那一 本生物医学的权威教科书如此介绍?又有哪一份国际权威学术刊物的综述如此 评价?我们所知道的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食品药物管理署(FDA) 这两个权威机构都明确表示,核酸不是营养物,不存在核酸缺乏症,人体无需 补充核酸。 “以‘珍奥核酸’为代表的十余个核酸产品的上市,均通过了严格规范的 审批程序。这些产品由数以万计的消费者服用,被证明确有明显的保健效果。” 通过了审批程序,获得卫生部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只表明这些核酸产品 在法律上可以在中国销售,不是非法产品,却丝毫也不意味着它们的功效就有 科学的依据,更不意味着它们就可以胡乱吹嘘。负责审批的官员、专家可以被 收买,报批的材料也可以伪造,这些都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所谓的“保健效果” 是由哪个没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做的调查?发表在哪份学术刊物上?是否做过了 安慰剂对照以排除这不是安慰剂效应? “有关大连珍奥核酸信息,这些信息称大连珍奥及其核酸产品‘无耻’、 ‘大骗局’、‘赤裸裸的商业大骗局,而且是一个打着保健的招牌却可能危害 身体健康的大骗局’等等。大连珍奥认为,该等针对大连珍奥的评议缺乏有关 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评议以极具侮辱性的词语,严重侵犯了大连珍奥的名誉权。”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一个骗局,指出那是一个骗局,这不叫侵犯了名誉 权,正如我们抓住了骗子,就称他们为骗子,以引起公众的注意,也不叫侵犯 了名誉权。“骗局”、“骗子”的叫法本身并不犯法,这是公民的言论自由, 只有是在没有证据而乱诬蔑的时候,才是侵犯了名誉权。何况“核酸营养”是 个骗局,这是美国法庭在1981年就已认定的,并非我们的发明。 倒是“珍奥核酸”所作所为,很可能已违反了中国法律。中国的消费者完 全可以控告他们做不实的广告欺骗消费者。“珍奥核酸”在做广告时打出38位 诺贝尔奖获得者的名字、头像,也是一种损害这些诺贝尔奖获得者名义的侵权 行为。我们将一一通知这些诺贝尔奖获得者。这些人有的已去世,有的已退休, 联系起来很不方便,但也已有三位(David Baltimore,Paul Berg,Werner Arber)答复说,他们从来就没有允许“珍奥核酸”使用其名义和肖像, 他们不认为核酸有营养价值。如果他们要追究“珍奥核酸”的法律责任,“珍 奥核酸”那才叫吃不了兜着走,看谁吓唬谁! 最后,我声明一下:如果有哪家报刊、网站、出版社因为揭露“核酸营养” 骗局而被起诉,或者如果有哪位中国的消费者控告生产“核酸营养品”的厂商 欺诈,我都愿意回国出庭作证。 2001.2.16. 有关核酸营养保健品及珍奥核酸产品的信息事宜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ATTORNEYS AT LAW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北京南银大厦1016室 邮编:100027 电话(Tel):(8610) 86421166 传真(Fax):(8610) 64106928/64106929 Room 1016, Beijing Silver Tower, No.2, Dong San Huan North Road, 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 致:【凯迪】网所有人 关于:【凯迪】网发布和/或转载 有关核酸营养保健品及珍奥核酸产品的信息事宜 本所接受大连珍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珍奥”)的委托,现就题述 事宜,致函贵方。 近一段时间,贵方所有的【凯迪】网发布和/或转载了有关核酸营养保健品的信息,这 些信息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核酸营养保健品之营养功能的论述(以下简称 “有关核酸的一般信息”),一类是直接针对大连珍奥及其产品的信息(以下简称“大 连珍奥核酸信息”)。 有关核酸的一般信息的主要说法是:人体不需要额外补充核酸,外源核酸不可能直接被 人体细胞利用,一般人不存在食用核酸太少的问题,服用的核酸太多,反而对身体造成 伤害。大连珍奥作为核酸保健品的研究及生产厂家,对核酸营养的机理及应用有较深的 研究、认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大连珍奥认为前述说法缺乏科学的论证和事实依据。我 国全国性专业学术机构中国保健科技学会科技发展中心的意见亦表明:人体核酸主要来 源于食物的消化、吸收及从头合成,但由于我们日常饮食结构缺乏足够的科学性和规律 性,加之肠胃消化功能及肝脏代谢功能的个体差异及健康状况,会部分影响食物核酸的 消化吸收及从头合成;新生及年轻组织的内源性核酸从头合成比例较大,而增龄、衰老 组织和能量代谢障碍时补救合成的比例增大,摄取一定的核酸及寡核苷酸通过补救合成 方式可有利于改善不合理的饮食结构及肝功能降低而引起的核酸营养缺乏症;日常生活 中适量补充外源性核酸制品有益于健康。该机构的意见进一步说明,人体是否需要补充 核酸,是生命科学的一个课题,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证明,核酸在营养学和药理上的功 能和用途是世界公认的。当然,不排除个别科学家对此仍有不同意,但这种意见充其量 仅仅是一种观点,并不能成为一种最终的、科学的定论。以“珍奥核酸”为代表的十余 个核酸产品的上市,均通过了严格规范的审批程序。这些产品由数以万计的消费者服 用,被证明确有明显的保健效果。 有关大连珍奥核酸信息,这些信息称大连珍奥及其核酸产品“无耻”、“大骗局”、 “赤裸裸的商业大骗局,而且是一个打着保健的招牌却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大骗局”等 等。大连珍奥认为,该等针对大连珍奥的评议缺乏有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评议以极具 侮辱性的词语,严重侵犯了大连珍奥的名誉权。大连珍奥生产的珍奥核酸胶囊获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颁发的卫食健字[1999]第081号《保健食品 批准证书》,该证书证明该产品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另一种珍奥核酸胶囊获得卫 生部颁发的卫食健字[1999]第0595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该证书证明该产品具有调 节血脂的保健功能;珍奥核酸口服液获得卫生部颁发的卫食健字[1999]第0575号《保健 食品批准证书》,该证书证明该产品具有免疫调节、抗疲劳的保健功能。大连珍奥目前 生产及销售的产品均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再经卫生部设立的评审机构依 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评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 法》的规定。 在互联网上向公众发布针对法人的,含有失实、侮辱性内容的信息,是侵犯法人的名誉 权,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行为。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法人享有名誉 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如果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犯,有权要求 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内容的信 息,违反本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由公安机关给予六个月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 罚,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或利用互联 网侮辱、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对于【凯迪】网发布和/或转载的有关核酸的一般信息和大连珍奥核酸信 息,大连珍奥特此授权本所郑重通知贵方: 1、 对于有关核酸的一般信息,大连珍奥真诚地希望贵方能够本着负责的、科学的态 度,慎重考虑是否继续发布和/或转载。 2、 对于大连珍奥核酸信息,贵方务必于收到本函后两个工作日内全部予以删除,且自 收到本函之日起不得再发布和/或转载这类信息。否则,大连珍奥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法 律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力,由此而引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贵方承担。 若贵方对本函有任何不同意见,请随时与大连珍奥或本所的杨静芳律师联系。 此致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六日 大连珍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铁山中路3号 邮编:116620 TEL:86-411-7308043 FAX:86-411-7308046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