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方舟子状告《探索与争鸣》的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 西民初字第6631号 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自由撰稿人。 委托代理人王京武,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红民,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被告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乙。 法定代表人王邦佐,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富敏荣,上海市新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屠铭,上海市新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是民与被告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方是民及其诉讼代理人王京武、马 红民,被告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诉讼代理人富敏荣、屠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是民诉称,被告主办的《探索与争鸣》杂志在2003年第3-5期连续刊登 署名“野鹤”的文章:《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令人生疑的反腐 英雄》、《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二)——洋奴气十足的绝对真理观》、 《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三)——为辩而辩的偏执狂》。文章使用大量侮 辱性的言辞点名指责、谩骂原告。如将原告称为“假洋鬼子”、“学术警察”、 “江湖骗子”等。文章还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原告为了政治目的或为了获得政治权 势而从事学术打假活动。文章断章取义,无中生有,对原告进行恶意诬蔑和诽谤。 如“……(原告)也唱起了‘反爱国主义’的‘高调’了”;“真正是个洋奴气十 足的、打着科学旗号反科学的江湖骗子”等等。由于被告未履行对其主办杂志的监 督、审核职责,致使该杂志连续三期发表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断章取义的文章, 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谩骂、诬蔑,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对原告的人格和 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并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 《探索与争鸣》杂志显著位置连续刊登三期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 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041.23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 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辩称,被告下属《探索与争鸣》杂志社在2003年 第3-5期《探索与争鸣》杂志上刊登的《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组文章 系由作者投稿而来,具有合法来源,文章内容并未超越学术争鸣的范畴。本案争议 文章经过杂志社审核予以刊登,已尽到出版单位审慎的义务。文章所批评的问题是 真实的,引文也有合法的出处,并且模仿了方舟子等惯用的笔法和文风。本案争议 文章始终围绕对方舟子有关言论的学术批评,文章批评的是方舟子现象,而非原告 个人,不存在恶意中伤、攻击原告人格的文字。其中一些尖锐的字眼也源自于原告 批评他人的文章,或出自其他作者批评原告的文章。这种文字表现方式是文人惯用 笔法。本案争议文章没有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原告并没有因为被告刊登的文章而 名誉受损,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下属《探索与争鸣》杂志社在2003年第3-5期《探索与争鸣》 杂志学术争鸣栏目分别刊登署名“野鹤”《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 令人生疑的反腐英雄》、《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二)——洋奴气十足的 绝对真理观》、《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三)——为辩而辩的偏执狂》的 文章。上述文章以学术打假的实质、反腐与国情、不计目的的辩论狂、运用自如的 诡辩术等为题对方舟子的一些观点及方舟子现象进行批评。该组文章中多处引用原 告及他人的文章、观点,其中有少部分内容涉及对方舟子为人的评价。《探索与争 鸣》杂志社经过三审后在上述刊物分期编发该组文章。庭审中,原告提出调查费、 交通费等经济损失7041.23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稿件审理单、2003年第3、4、5期《探索与 争鸣》杂志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争议的文章刊登在《探索与争鸣》杂志学术争鸣栏目,该文主要涉 及对原告一些文章观点的反驳与批评,也涉及对方舟子现象的批评,属于争鸣性质。 因文引到人,虽个别文字对原告有过激评价,但该文文风是开展批评,属于学术争 鸣的范畴,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 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是民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八十元,由原告方是民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宁 审判员:刘红 代理审判员:王建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XYS20040525)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