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就野鹤诽谤一案答《探索与争鸣》编辑部 ·方舟子· 今天从网上得知,《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6期继续发表署名野鹤的诽谤文 章《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四)——非此即彼的“科学小买卖”》。我 还未见到这一期的《探索与争鸣》,不知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这可能是在我在 6月9日发表《驳斥〈探索与争鸣〉杂志上的系列诽谤文章》之后出版的,因为我 在当天曾到北京的国家图书馆查阅,获悉该刊今年第5期刚刚送到,是图书馆员 特地去收发处为我取来的。果真如此的话,说明《探索与争鸣》无视我的要求, 没有庭外和解的诚意。如果《探索与争鸣》第6期的确又发表了诽谤文章,那么 我的五点要求的第二条将相应地修改为“自下一期或下下一期起,连续四期在 《探索与争鸣》杂志的首要位置刊登《向方舟子先生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的 内容必须经过我的同意”,索赔的数目也将相应地增加,以弥补我受到的进一步 伤害。 今天,即我给的期限的最后一天,我也收到了《探索与争鸣》编辑部用电子 邮件寄来的信函,全文如下: ----------   方是民先生:   你发来E-mail后,又用特快专递寄来的署名方舟子的文章,均已收悉。   我刊是一本注重对社会热点问题开展理论评析的学术理论类期刊。坚持四项 基本原则,鼓励不同意见的争鸣,是我们一贯遵循的办刊方针。在我刊上发表的 文章、特别是在“学术争鸣”栏目上发表的文章,都不代表编辑部的观点,刊物 提供的是一个探索与争鸣的园地。   我们很欢迎你来稿,已经收到的文章,将择期发表。来函所提要求,可派人 来编辑部洽谈。   专此,布复。祝   研安!   《探索与争鸣》杂志编辑部   2003.6.22. ----------- 我不知道该编辑部为何要来跟我说他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我也不知道 发表野鹤那样的公然为腐败、伪科学和邪教教主辩护的文章是否属于“坚持四项 基本原则”。我所关心的是我个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受到了损害,受到损害后能否 得到合理的补偿。《探索与争鸣》的答复是不能令我满意的: 一、正如我已在《驳斥〈探索与争鸣〉杂志上的系列诽谤文章》一文中所具 体分析的,野鹤的文章不是“学术争鸣”,而是用断章取义乃至凭空捏造的手法 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我相信任何一个公正的法庭都不会把处心积虑捏造事实、 长篇累牍地匿名恶意中伤一个公民有政治野心、是江湖骗子和偏执狂的文章,当 成是“学术争鸣”。 二、如果野鹤代表《探索与争鸣》编辑部,《探索与争鸣》杂志社就必须为 诽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果野鹤不代表《探索与争鸣》编辑部,《探索与争鸣》 杂志社同样必须承担为诽谤提供发表渠道的法律责任,而成为该案的共同被告。 如果《探索与争鸣》杂志社拒绝透露野鹤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使得我无法追究野 鹤的法律责任,那么《探索与争鸣》杂志社将成为该案的唯一被告,承担全部的 法律责任。“不代表编辑部的观点”不能成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借口。 三、我要求《探索与争鸣》发表我的驳斥文章,这不是向《探索与争鸣》投 稿,而是做为免于起诉的要求之一提出来的。我现在没有、今后也没有兴趣向该 杂志投稿。 四、我的五点要求是合情合理的,都必须得到满足,没有商量的余地。当然, 其中的某些细节(例如致歉声明的具体内容、赔偿的具体数目等等)是可以洽谈 的,通过电话、信件或面谈都可以。我目前在北京,欢迎《探索与争鸣》杂志社 派人来北京跟我洽谈。我不久后将回美国,也欢迎《探索与争鸣》杂志社派人去 美国跟我洽谈。如果《探索与争鸣》杂志社坚持要我派人去上海与之洽谈,也可 以,但是该杂志社必须承担一切有关费用。 如上所述,《探索与争鸣》的答复是不能令我满意的,因此我将按计划开始 起诉《探索与争鸣》杂志社的准备工作。如果有必要,我将把这一起官司长期地、 一级一级地打下去,并追究其他涉案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我也随时准备与 《探索与争鸣》杂志社达成庭外协议,但是时间拖得越久,我受的损失越大,付 出的费用越多,我索取的赔偿也会越高。 2003.6.23. (XYS2003062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