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学过十多年法律”的许志永是无知还是无德? ·方舟子· 朱苏力的大弟子许志永写了一篇《关于方舟子、丁林及甘任远关于国会禁止 游行问题的争论》攻击我,认为我在这个问题上搞错了,对的是丁林和甘任远, 并以学过十多年法律的专业人士的口气教训我“没有学过法律可以原谅,但还自 以为是到处骂人就不对了”,文章最后还署上“于耶鲁法律图书馆”,真够吓人 的。如果不是此前我已见识了在朱苏力事件中许志永是如何无耻地为其师辩护的, 又了解到他在孙大午、程益中案件中充当辩护律师名利双收(既收取高额律师费 又有了维护正义的名声)而所做的庭辩却是那么的不专业,并且自信对英文法律 文件的阅读理解能力不会比这个才去耶鲁当访问学者的海淀区人民代表差,大概 也会被吓倒了吧。在其道德与学术“底蕴”也暴露无疑之后,还要拉专业大旗做 虎皮,是很可笑的一件事。许志永虽然学过十多年法律,学的却是中国法律,还 学得不怎么样,在美国法律的问题上是派不上用场的。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听真 正的专业人士(美国法官、法学家等等)的说法,这时候,英文阅读理解能力更 为重要,许志永却很可能没有足够的英文能力来理解真正的专业人士所说的话。 下面就具体来谈谈。 我曾指出,在美国国会、最高法院和美国国会图书馆等地都禁止政治示威, 有关法律条文的措辞都一模一样,和什么害怕“扭曲立法”扯不上关系,应该是 出于治安的考虑。许志永同意在国会图书馆禁止示威是完全出于治安的考虑,也 同意在美国国会、最高法院禁止示威,也出于治安的考虑,但是认为在后二者还 有第二个功能,“是为了防止立法司法受民众情绪的直接影响,这是立法司法专 业化的必然要求。”我“过于偏执的认为没有第二个功能”云云。在美国,立法 与司法是非常不同的程序,立法必须反映民意,而司法则要避免受到民意的影响, 这个“专业人士”竟分不清二者的区别,混为一谈,可真够“专业”的。在美国 最高法院(事实上是在所有的法院)禁止示威游行,除了治安考虑,也许还有不 想让司法受民众情绪影响的考虑(对此有争论,许志永引述法官MacKinnon的 解释是该法官在一个判决中做为少数派发表的意见),我并没有“偏执”地否认 这一点,但是这与问题无关,因为我们讨论的不是司法,而是立法。那么许志永 是如何证明禁止在国会大厦游行示威的第二功能呢?他引了一段文件:“… permit Congress peaceably to carry out its lawmaking responsibilities and to permit citizens to bring their concerns to their legislators…” (Civil Action No.97-1337),然后说这句话说明“出于立法不受干涉和情绪 影响的考虑”。 许志永引的这半句话,摘取自一个民事判决书。我怀疑他没有读过这个判决 的全文,或者读过了而限于英文水平没有读懂,否则他绝对不会去引用它,因为 这个判决恰恰证明在国会大厦禁止示威完全是出于治安考虑。这个判决是美国哥 伦比亚特区法官PAUL L. FRIEDMAN在1997年做出。1996年,PIERRE BYNUM牧师带 一些人在参观国会大厦时进行默祷,警察认为这种祈祷属于政治示威,将其阻止。 他于是控告国会警察局违宪。FRIEDMAN法官在判决中反复强调,国会之所以立法 禁止在国会大厦搞示威,是为了防止在国会大厦中出现破坏治安的行为,但是警 察局的具体规章中却连一些不具有破坏性的行为也加以禁止,因此这些规章属于 违宪。他说:“国会立法禁止‘示威’看来仅仅是为了控制那些会破坏国会公务 秩序的行为,而不是类似伴随着低头合掌动作的默祷这样的活动”(Congress’ statutory prohibition against “demonstrat[ing]” appears aimed at controlling only such conduct that would disrupt the orderly business of Congress - not activities such as quiet praying, accompanied by bowed heads and folded hands.),因此判决原告胜诉,命令警察不准禁止类 似的举动。(判决书全文见:www.dcd.uscourts.gov/97-1337c.pdf) 即使从许志永截头去尾摘录的那半句话,也可以看出是为了治安考虑:“…… 使得国会得以和平地执行立法职责,并使得公民得以将其关心的事务传达给立法 者”,强调的是“和平地”,甚至提到为了保护公民影响立法者的权利,而许 志永竟然能从中读出它说的是“出于立法不受干涉和情绪影响的考虑”,真是怪 事!如果我们把被许志永省略的部分补全,这个出于治安考虑而立法的意思就更 清楚了。为了让英文水平不高者看得明白,我把这段话翻译如下:“做为联邦政 府立法机构的所在地,国会大厦内部完全可以被视为全国表达言论和交换思想的 心脏。毕竟,每一个美国公民都有权利向其政府请愿,而国会是世界上伟大的民 主、议事实体之一。但是人们也已意识到,可以对在国会大厦内部的思想表达进 行管理,使得国会得以和平地执行立法职责,并使得公民得以将其关心的事务传 达给立法者。国会议员必须遵循一些规则,其选民也必须遵循一些规则。为此, 国会立下了我们在这里说到的这个法规,以便公民们将会‘确保言论自由的权利、 集会的权利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而不让少数人有‘一种特权……去推迟、阻止 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代表所有美国人的有序的立法程序。’”这里的每一个字都与 丁林、甘任远和许志永所说的相反。 许志永声称防止立法受民众情绪的直接影响是立法专业化的必然要求,这也 与美国现状不符。我以前已经说过,虽然美国国会大厦不允许示威,但是美国一 些州的议会是允许民众进行和平示威的。只要稍微留心一下美国的地方新闻,就 可以见到在州议会示威的大量报道。举一个因2000年大选结果争端而发生在佛罗 里达州议会大厦的例子: “数百名大学生在州议会大厦抗议选举结果。佛罗里达A&M学生在今天中午 时分游行进入州议会大楼。他们对星期二选举的选票统计问题感到不满。” (http://www.flanews.com/archives2000/1109famu.htm) 顺手再举一个明尼苏答州议会的例子: “大约20名示威者,大多数是妇女和儿童,在会议室外面挥舞标语牌并呼喊 口号,后来继续参加参议院关于监督福利改革的健康与家庭保障委员会的会议做 沉默的示威,委员们在该会议上详细听取了该报告及其建议。” (http://www.legal-ledger.com/archive/j26wel.htm) 举不胜举。感兴趣又懂英文的人可以在google用"capitol"、"protest"和某 个州名做检索,就可以得到无数的结果。 这些州的议会怎么就不怕立法受民众情绪的影响?莫非他们不够专业化? 那么许志永以“学过十多年法律”的专业人士身份在这个问题上胡搅蛮缠, 究竟是由于英语阅读能力太差,进了耶鲁法律图书馆也看不懂那里的文献,还是 有意造假混淆视听?换句话说,究竟是无知还是无德?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在看 了他在朱苏力事件以来的一系列表演后,我想我们是不难得出答案的,而做为一 个“学过十多年法律”的人,在法律问题上如此信口雌黄,却是不可原谅的。我 写这篇文章的一个目的,就是告诫未来的孙大午、程益中们,对不请自来的辩护 人要当心,不要再上当,成为投机者捞政治资本的筹码! 附: 许志永:关于方舟子、丁林及甘任远关于国会禁止游行问题的争论   方舟子写文章攻击(移民小贩等)丁林,甘任远回应,方舟子又发文攻击甘 任远。争论的是一个问题,即美国国会和最高法院禁止游行等活动有没有防止立 法司法受民众情绪影响的用意。本人虽来美国时间不长,但之前学过十多年法律, 而且刚好最近在整理美国言论自由的有关资料,顺便贴出来供大家参考。       关于美国国会、国会图书馆、最高法院的秩序的规定有相同的部分,但也 有差异,其用意不一样。关于国会图书馆的秩序的规定,目的是为了“…the maintenance of suitable order and decorum within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buildings and grounds…”(U.S.C. Title 2 chapter5,167f), 为了舒适的秩序和礼节。      国会禁止游行示威等活动(没必要加上“除非得到邀请或特别许可”),分 为两类,是为了两个功能:一是193f中关于“parade, demonstrate, or picket” 的规定,是“disorderly conduct”的一种,是为了治安考虑。另外一个是在 193g关于“parade, stand, or move in processions or assemblages in said United States Capitol Grounds, or to display therein any flag, banner, or device designed or adapted to bring into public notice any party, organization, or movement”的规定,是为了 “…permit Congress peaceably to carry out its lawmaking responsibilities and to permit citizens to bring their concerns to their legislators…”(Civil Action No.97-1337),出于立法不受干涉和情绪影响的考虑。      最高法院秩序的规定,分别在40USC13j(Firearms or fireworks; speeches; objectionable language)、40USC13k(Parades or assemblages; display of flags)和刑法1507(Whoever, with the intent of interfering with, obstructing, or imped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or with the intent of influencing any judge, juror, witness,…),分别规定了治安问 题和司法免于公众情绪影响的问题。      其中,40USC13k和刑法1507的规定,根据法官MacKinnon及众多学理解释 (此处不一一列举)是因为“the government’s important interest in protecting against actions that might create the impression that the Supreme Court can be swayed by outpourings of popular sentiment.”为了 防止司法受民众情绪的影响。       结论:美国国会制定的关于国会、最高法院秩序的规定至少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治安,二是为了防止立法司法受民众情绪的直接影响,这是立法司法专业化 的必然要求。    方舟子过于偏执的认为没有第二个功能,他没有学过法律可以原谅,但还 自以为是到处骂人就不对了。      ——许志永2004年10月22日于Yale Law School Library (XYS2004102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