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答马军、李育成《关于怒江环评报告公示回应方舟子》 方舟子 马军不知何许人,按“提请依法公示怒江水电环评报告”列在“个人 签名”最后面的署名,是“马军(环境咨询专家)”,也不知是哪个机构的“环 境咨询专家”?或者是“独立的环境咨询专家”?看了他这封公开信,不由令人 对其阅读能力、咨询能力和思维能力都产生了怀疑。我那个短评已经说得明明白 白,怒江环评报告现在被列为机密文件,不能“依法”公示,是因为怒江是一条 国际河流(流入了缅甸,称萨尔温江),而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有关国际河流的 研究资料属于保密范畴。马专家对我这些明明白白的话置若罔闻,提都不提,却 大谈什么“程序公正”,质问我“水电行业到底还有少问题是不允许对公众公开 的呢”,究竟是因为阅读能力太差,理解能力太低,还是故意装糊涂混淆视听呢? 马专家不知何以能从我的简短评论中得出我“似乎也没有看到过《环评报告 书》”,这且不说,毕竟“似乎”二字用得还算留了退路,然而马专家马上又把 “似乎”去掉了,质问:“何以方先生一没有看过规划,二没看过环评报告,在 不了解开发商和当地政府为避免环境和社会影响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之前,凭什 么就能如此坚定地认为水怒江开发不会重蹈覆辙呢?这似乎有违其一贯倡导的科 学精神吧。”请问这究竟是什么科学精神,让马专家能像我的肚里的蛔虫一样, 对我的生活了如指掌,认定我对规划、环评报告都一无所知,对怒江的全部了解 就是只“去了一趟怒江”呢?我又什么时候在哪一次讲话或哪一篇文章中“坚定 地认为水怒江开发不会重蹈覆辙”呢?我一直在强调的是,我不是专家,对怒江 开发问题没有肯定的答案。莫非马专家是造谣专家?满口谣言,肆意污蔑人,难 道这就是“环保人士”的科学精神? 其实我和水博一样,也欢迎怒江环评报告公示,也不认为里面有什么见不得 人的内容。我只不过根据我知道的情况,告诉大家为什么现在是不能公示的,不 要让伪环保人士的政治伎俩所迷惑。如果怒江环评报告要公示,或者必须修改中 国有关法规,或者是破例“非法”公示,请伪环保人士别打什么“依法”的招牌。 最后,顺便回答一下国际河网中国项目顾问李育成。李育成评论我的评论说: “在西藏境内的查龙电站,并不属于怒江干流,而是怒江上游最大的支流--那曲, 而且我们一贯支持修小水电。这两座水电站装机容量少于/相等于10兆瓦,属于 国际认可的小水电。只要不违反相关的环保法规,所有的小水电我们也不会反对。 (方先生这样注明装机容量,好象给自己一个下台阶。)” 这位国际河网中国项目顾问如此信口开河,真让人吃惊!找一张地图对对, 或者找一点有关怒江的资料看看,都可以知道,所谓那曲乃是对西藏境内怒江干 流的别称(怒江藏语叫做“那曲”),根本不是什么“支流”。查龙、比如电站 都是建在怒江干流上的,是怒江上游干流开发中的9座梯级电站中已建成的两座 (在怒江支流上还有上百座中小型水电站)。我举这两座电站,乃是为了戳穿 “环保人士”迄今还在公开信中散布的“这条江是中国最后两条尚未在干流上建 坝的生态河流之一”的谣言,不是要跟“环保人士”讨论水电站的大小问题。伪 环保人士为了维护其谎言,莫非要篡改怒江的地理不成? 附: 马军:关于怒江环评报告公示回应方舟子 方舟子先生在新语丝上对提请公示的信件做了评论,指怒江环评报告涉及保密, 而“提请依法公示怒江水电环评报告”,“目的是为了误导公众以为《报告书》 不能公布是由于其中有见不得人的内容”。 现简略回应如下: 作为公民,对涉及千亿投资和重大环境、社会影响的工程表示关注,本是情理之 中的事情。提出公示要求是公民行使其正当的权利,如果相关政府部门对相关事 项有公民尚不熟悉的规定,那么相关部门可将相关规定告知提请公示的公民。这 本是一个正常的程序,方先生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但对提请公示的公民进行谩 骂甚至威胁,就极不妥当。 方先生在评论中称“提请依法公示怒江水电环评报告”,“目的是为了误导公众 以为《报告书》不能公布是由于其中有见不得人的内容”。此言更是差矣。提请 依法公示,首先是为寻求程序公正,因为一个适当的程序是达成公平与正义的必 要过程,本身就有其内在的价值。公民提请公示自己关注的问题,符合《行政许 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立法精神, 希望方先生不要有误解。 方先生可能也知道,作为普通公民,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与水电人士走得那样近, 有机会向他们请教水电业内的保密规定。方先生近来频繁与水电业内人士出入, 如果确有自己的信息渠道,能否请方先生明示,水电行业到底还有少问题是不允 许对公众公开的呢?这样大家多个了解,也好将探讨引向深入。 诚然,象其他各个行业一样,水电行业也会有涉密事项,比如大型水电工程的安 全防护措施等,我们无意要求公开这些部分。我们所提请公示的,是一个涉及千 亿投资的大型水电开发项目究竟准备如何避免和减少严重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公 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已经成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水电行业 也不应该例外。为了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不影响保密,是否可以考虑将涉密 内容与非涉密内容区别对待,涉密内容(比如大型水电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应 严格保密,而明显不会涉密的内容(比如防止生物多样性破坏的措施和移民安置 的具体办法及其环境和社会影响),则考虑调整,对公众公布。 听方先生的意思,他本人和提请公示的公民们一样,似乎也没有看到过《环评报 告书》。这就不能不让人产生了新的疑惑:他怎么就能在去了一趟怒江的情况下, 如此激烈地否认其他公民对怒江水电开发的疑问呢?大型水电工程以往在环保、 移民等方面有过很大的教训,这是很多业内人士都坦率承认的,方先生一没有看 过规划,二没看过环评报告,在不了解开发商和当地政府为避免环境和社会影响 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之前,凭什么就能如此坚定地认为水怒江开发不会重蹈覆辙 呢?这似乎有违其一贯倡导的科学精神吧。 (XYS2005091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