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国之公器,应该用于国事,服务于民   ——谈彭水县的短信事件   chaijie   背景资料:   重庆市彭水县有一个叫秦中飞的人,填了一首词。词的内容是该县的几起引 人关注的社会事件,这首词以短信和QQ的方式发给了几个网友,流传出去。之后 不久,当地警察找到他,以涉嫌诽谤罪逮捕了他。原因是词的前三句:“马儿跑 远,伟哥滋阴,华仔脓包”被指称隐喻了彭水县的三位领导,前任县委书记马平、 现任县长周伟、现任县委书记蓝庆华。马平已经因为出了经济问题“进去了”, 警察所说的被诽谤的人当然只剩下后两者了。公安局检察院都出面了,秦中飞被 关押一个月,取保候审,事情还没有完呢。(据《现代快报》2006.10.20)   重庆市最近好像在努力争取关注率,前一段时间因为一对夫妇上了一下子黄 色网站被抓起来的事件,好像就发生在重庆宜宾。再过多少年,史学家们编撰中 国法制史的时候,类似的案例兴许会被收入,作为法制进程的具有标志意义的事 件。   这里只看这诽谤的事。诽谤得以确认的条件,一是明确指向被谤人,二是有 捏造事实并造成对方声誉受损的。现在从秦中飞的词本身来看,对于具体人物最 多只是隐喻,指向性并不明确。词中所陈述的事情,都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存 在捏造。因此而名誉受损,更没有直接的关系。   我想起文化大革命时,顽皮孩子们喜欢在墙上相互攻击,“王二小王八蛋”、 “打倒王二小”,之类的涂鸦常常出现在墙上。被攻击的一方,或者自行涂掉标 语,或者也写一条反击。没有人想到告发对方诽谤,维护自己的声誉。假如这 “王小二”三个字换成某位领袖的名字,那就不得了,立即上升为须由警察侦破 的“恶攻”事件。   现在是法制社会,那种靠情绪左右案情的情形应该不多了。翻了一下《刑 法》,对于诽谤罪,当成案件处理的前提有两个,一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告 诉才处理。情节是不是严重,虽然大家自有公论,但是没有可执行的依据,不好 精确判断,先放在一边不提。告诉才处理,指的是要有当事人告状,才会当成一 个事件处理。这里面应该出面告状的是“马、周、蓝”三位,事件中没有看到他 们出面,忙里忙外的只是公安局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从报道看,为了这件事公 安局进行了一定规模的排查,几天时间内,被叫到公安局问话的就有四十多人, “彭水县城人心惶惶”。   还是从“诽谤罪”角度看,诽谤罪的双方,应该是具备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这个案例也这样,秦中飞与马、 周、蓝在法律意义上是平等的双方,诉与被诉也是双方之间的事。现在的情况是, 在没有“告诉”的前提下,某些部门主动站在一方,动用国家机器排查拘审,这 是很不正常的现象。作为当事的一方马、周、蓝,假如认为对方诽谤了你们,尽 可以动用法律的武器,从正常举诉渠道状告秦中飞。也许他们认为秦中飞远不是 对手,不屑举告,于是下属“热心”主动承揽了这个任务。想到这里,我就有些 疑惑,这些县级领导们即便真的被骂了两句,关系就那么大么?真如他们所说 “对彭水县经济造成应县很大”吗?真是“引起群众公愤”吗?只有把个人声誉 看的比老百姓生计还要重要的人,才会十分在乎这一点。假如彭水县有一个老百 姓受到超出本案十倍的诽谤,他们的公安机关会投入本案十分之一的力量处理么? 国家机器用于国事,服务于民,不应该是某些领导的私用。这些下属也许没有想 到,他们热心给领导帮忙,也许就是帮了到忙。   写到这里我有些担忧,会不会某一天重庆的公安冲进我的家,亮出拘捕证, 因为以上言论已经构成诽谤罪,等待我的是若干天的牢狱之灾。说不准,我很害 怕。 (XYS2006102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