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 ———————————————— 公平与程序 紫弦 美国2000年的总统竞选产生了几件历史上少有的事件:第三次出现(可能)获得选举团的大 多数票(270)的候选人未能获得总票数的大多数,使获选人难以成为民意代表(mandate); 第一次(可能)胜出的获选人以不满1000票之差(预计包括将收到海外投票差)赢得选举团 的25票,使选民怀疑当选人的合法性(legitimacy);第一次(可能)由州或联邦法庭通过决 定地区选区结果来影响全国的选举结果,从而产生司法干预选举的问题。 这次选举也让美国的政治科学家大为意外。2000年九月初在华盛顿召开的“美国政治科学(A PSA)年会”上,众多与会者,包括著名的选举专家,穷其一生研究总统选举(知名不具), 多认为Al Gore 会轻易地以大多数胜出。11月7日的结果是:民主党连现任总统、副总统的 故乡也失守(45%对51%,48%对51%)。虽然Arkansas 和Tennessee 在南方也算是保守派的 地盘,但是历史上Al Gore 24年来没有在TN 输过,Clinton 在AR的从政业绩也长达28年。 由此可见选民的不可预测性。这一点,不但是程序问题,就算是没有选举团这一环节也可成 立:Gore 比小Bush 得到的全民票数仅多出约0.22%,为48.8%,而现有的时间序列计量和仿 真模型都预测Gore 会至少有52%以上选民的支持。虽然48.8%的得票率比大选前的民意调查 得出的43%支持率大,但后者并没有做出多变量的模型修正,也就是说,没有估算到选民内 在的倾向性。估算与现实有实质上的差异。而正是这种估算导致了民主党选举策略的错误, 使他们注意几个大州,而轻易地以为故乡的小州(和密苏里州)可以容易到手。Gore失去了 本来有把握的选举团票,去争取共和党后院的票。 现在僵持不下的有两个问题:1,谁在Florida的票最多;和2,Florida 的Palm Beach 县投 票本(ballot)设计 是否合法。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程序的问题,也是政治科学失败的地方。自从行为主义40多年前开始占领 社会科学以来,程序问题,与制度问题一起被大多数研究美国政治的人士忽略。一般认为, 政治科学早已过了制度分析、法律研究,政府结构,和功能结构进入更为多动态的、复杂的 个人行为阶段。对应来说,研究的对象也从政府,部门,法制等长时间不变的对象转移到立 法,行政政策,利益团体,特别是个人—政治人物和公众—的政治态度。象现在出现这样一 个百年不遇的问题,我们考虑的仅仅是如何通过法律程序使双方的竞争看起来合法。也就是 ,只要一方在Florida 得票为50%+1票,他就是法律程序上的赢家。已经进行了两天的从新 点票,和民主党建议的在四个县实行人工点票(意图复活部分废票),其目的也仅仅是确认 在上述(50%+1)的前提下的赢家而已。 与此有关的是投票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如何断定Florida 的选票和选举程序,包括Palm Beach 县的选票本,是合法的问题。这个问题源于Florida的选举法。因为每个县都会有不 同的县一级的选举同时进行(有时包括校区债卷等),每个县的候选人/法案都不一样,所 以选票本由每个县自行设计。同时,Florida 州的法律规定,总统候选人的排列,第一名应 该是与州长同一党派的人士,第二是上次州选举地票第二的党派候选人。另外,划孔在候选 人的名字右边。Palm Beach 的对叠票本没有完全按照这一规定设计,因而造成误读和约2万 的投票作废。这样的问题,如果是县、州一级的选举,法官受到的压力不大。他的选择余地 相对地多一点。他可以命令从新以新设计的票本投票,或是人工点票。 反对从新投票的人一般认为,投票者自己的错误应该由自己承担—毕竟有很多人没有犯同样 的错误。这种观点与50年前密西西比,路易士安娜等州的“投票考试”一样:毕竟有很多人 通过现场考试得到本次投票资格。也就是说,不论有意无意,官方设置的路障应该由选民自 己解决通过。只有这样,选民才可以行使权利,尽“公民的义务。”这就产生了公平的问题。 公平问题近来的倡议者包括John Rawls。他在“关于正义的一个理论”(A theory of justice. 1999 1st, [1971]) )中以“契约性”的公平来代替“正义”,以“本来利益位置 ”来取代Hobbes的“自然状态”,并以此来取代盛行了上百年的功利主义。要考虑Rawls定 义下的公平,在美国还要参考有关民主的概念。衡量民主参政有三个重要的因数:广泛性, 深入性,和政策的范围(Barber, Benjamin R. 1984. Strong Democracy; 1999. Three scenarios for the future of technology and strong Democracy.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113 (4):573-589.)。上述三要素,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分别简单量化为:参选 人数(franchise)比例,参选的层次,和选举方法。 按照反对从新投票的人士建议,明显的,有规律的(1996年也在Palm Beach 发生过上万废 票)问题,应该有选民自己负责。这点首先限制了民主的广泛性和公平性—只有那些符合某 种条件的选民方可投票。其次,这建议控制了政策范围—投票只是一次性行为,在明显的缺 陷被发现后也不应更改。当然,任何通过法庭裁定进行新一轮县范围内的选举都会带来新的 问题,并形成先例。也就是说,选举过程会失去效率,使选民更加对参选失去兴趣。 上述问题是公平与程序问题的冲突。但这次选举的问题不止于此。 问题的根本是Hamilton 等“联邦主义者”在制定宪法时,为了使当时的小州(如罗得岛) 满意,也为了避免“暴民运动”的影响,用选举团的方式间接(当时(1789-91)的众议员 (59人)是直选,参议员(20人)由各州的立法团选出,民选与州委派的比例为3:1)选举 总统。后来国土不断扩张,使得目前众议员的选区增到435,参议员为100。工业化以后,特 别是二次大战以后,人口的迁移使得城市成为众议员选区集中的地方。以往对于人口分布稀 薄的地区的关注失去了原有的意义。比如Montana,North Dakota 等州,他们在选举团的比 重远高于人口比重。选举团已失去了原来“稳定”大局的意义,反而成为以州压众的工具。 现在美国不单是面临程序上解决选举结果的问题,还有附带的“合法性”(legitimacy)问题 。也就是说,按现行宪法合法的行为,不一定是最民主,公平的行为。这个问题可以由当事 人以他们的道德趋向退让解决么?可是选举毕竟不是他们个人的得失。在民主的意义上,他 们是代表选民的意志(但愿如此)。由0.22%之差别,或甚至是1000人(现时为229人)的取 向来定夺涉及2亿多人的政策代表,实在是不如议会制合理。 田纳西州前参议员,共和党人Howard Baker说,两人中有一人会成为总统,另一个成为伟人 。问题是,总统可以改变国家政策,平民的伟人不会。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