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写博客,抄袭剽窃行为也将受法律处罚   作者:365hope   http://www.365hope.com   2010年6月13日出版的《北京日报》第7版发表了一篇题为“全国首例博客文 章著作权案宣判”的文章(注释见文后)。因为知名跳水教练于芬在个人博客上 引用了内蒙古出租车司机李强的博客文章而没有署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 决前者向后者赔偿1800元。该判决一经公开,即在国内网络上引起了一次轰动。   该判决之所以受人关注,是因为国内无论在现实世界中,还是在互联网上, 抄袭剽窃现象非常普遍。前者经常被媒体比如新语丝曝光,有的受到了处罚;而 后者似乎却没有人给予太过的关注,貌似这是一块没人管没人理的灰色地带。   如今随着网站、博客的发展和流行,抄袭剽窃行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些 人触动鼠标,轻松 Copy 别人辛苦写出的文字。但大多数都删去了原作者的名字 和原始出处链接,甚至堂而皇之地署上自己的名字,完全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侵 犯版权之行为。事实上,不仅个人性质的博客这么做,即便是一些大型商业门户 网站也没有少干过。   在这种情况下,原作者通过 Google 发现到自己的文章被他人剽窃了,往往 也是无可奈何,至多在忍无可忍之时给发去电邮要求人家删除、或者再添加上原 文的链接出处,但是大多数是不了了之了,因为谁也没有那个精力去维那个“闲” 权,更谈不上什么动用法律武器了。   这次“全国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权案件的判决,在国内互联网发展史上绝对 是开天辟地之举,其意义非常之大!毫无疑问,这一案例为以后可能发生的同类 网站博客侵权和维权申诉和判决起到了一定的示范性作用。而更为重要的是,它 明白无误地向世人——尤其是那些开办网站、撰写博客之人士,传达了一条信息: 虚拟的网络,与现实世界一样,从来就没有不劳而获的道理,同样需要尊重他人 劳动成果,认真遵守版权署名引用和转载;如果剽窃抄袭,其侵权行为也将遭受 法律的处罚!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现实世界中的抄袭剽窃现象已经司空见惯的情况下,网 络博客著作权之维护更是难上加难。但是,我们希望这个案例的判决能够警告一 下国内混乱不堪的网络社会:请遵守版权,伸手会被捉!   注释:《北京日报》2010年6月13日第7版网址: http://newepaper.bjd.com.cn/bjrb/html/2010-06/13/content_281655.htm (XYS20100614)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