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立法失误及一有利方面 旗剑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部门规章在打击在互联网 上实施的且日益猖獗的侵权盗版活动方面的利处不用再说,本文仅谈该以下两方面的问 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以下规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 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 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 处罚”。 在办法中所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力,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 但办法有以下规定:“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 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 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并没有针对办法第六条规定义务设 立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的明确罚则,所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没有法律或行 政法规的基础,即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不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 所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现在为尚未生效的条 款。 可行的解决方法: 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办法第十五条所 述的罚款限额作出规定。 二.办法的执行将促进中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 办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显然,办法所述的“通知”和“反通知”将主要以电子邮件或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出 现;越来越多的电子邮件或电子数据交换将会促进中国电子商务法的早日出台。 (XYS2005052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