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 ———————————————— 变形的轮子与政治 自闲 6月27日,“人生信仰论坛”转载王凤波题为《法轮功》的文章(No.5502), 从宗教,社会,个人,政治四方面论述法轮功的属性、作用及政策因素。王提 出,因为法轮功“主张积德、淡泊名利,这对激发人心向善,消解社会矛盾都 是有积极意义的”而且,“即使李大师有政治野心,其破坏性也大概不会超过 当年的李总理。” 因此,对法轮功的“偏见、歧视、压制”是不应该的。 王凤波一文的政治要点可以逻辑地简述如下:1,“人数多不见得就要乱 天下”;2,“象气功。。。这样的松散团体。。。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某些 本来由利益团体来承担的社会功能”;3,“法轮功。。。已经具有了某些宗教 团体的功能,为修炼者提供了宗教意义上的精神寄托,成为替代官方意识形态 的世界观。它既可为社会变革中的的弱者、落伍者和失败者提供心理上的慰藉 和集体归属感,也可为现有主流意识形态和精神产品无法满足其需求的人提供 了新的心灵家园。”所以它具有纠正社会功能“错位”的稳定作用。接着,王 举出万人“围坐”北京政府机构这一例子,解释是“民众从政治领域的大撤退” 的体现,而非“自发政治抗议行为”,并不“反应(原文如此)了民间的政治参 与意识的觉醒。” 从而,这证明“轮功”现时是非政治性的。 我对王的上述论断提出四个不同见解:1,诚然,“人数多不见得就要乱 天下”,但是否乱天下却取决于两方面:第一,这些人是如何认识“天下”的。 第二,他们的组织能力。人数多寡的问题只有上述两条件成立是才发挥作用。 组织的作用是把个人利益集合起来。人再多,若无组织,它的力量也发挥不出 来。而少数人联合起来也可以干大事,推翻大多数人的利益。组织性正是利益 团体,党派在政治上最能起作用的地方(见V.O. Key, 1965, Political Parties and Interest Groups, Austin, University of Texas)。可能正是如此,“轮 功”领导人在称亿称万时百般否认他们有组织,以免负责任。在有组织的情况 下,组织的力量如何使用取决于团体及领导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再者,有广泛 基础的组织是否“乱天下”又取决于社会上参与政治的渠道是否畅通,参与者 的要求与其他团体、个人的冲突有多大。S.P. Huntington著的“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 (1977, New Haven: Yale Universtiy) 要解决的也 正是同样的问题:“政惰令败”(political decay) 的原因是政治机构不能容 纳新的参政要求,“乱天下”(political disorder) 是政权镇压失败从而导致 政权解体的结果。“轮功”弟子,从“法轮大法公告”等正式渠道来看,无不 认为社会对其不公平(他们的文章多长于责难)而提出政治要求。他们甚至认为 连“做好人”也难了,天赋人权也没有了。他们所见的天下恐怕并非是人间乐 土。可以说,法轮功对世界的认识起码是悲观的。从教义上来看,李氏“经典” 里有称宇宙已毁灭若干次(而不是佛家的无生无灭),惟有得“法身”保护者方 可得救,这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一个预知的悲剧(王认为预言末日来临日期的 末日教才算得上悲观)。可是,“轮功”的悲观并没有导致其组织行为的消极。 如何解决这种由悲观带来的积极参与问题,我认为,若无佛家(非法轮所自称 佛家)的修行,“忍”是有极限的,李氏新经(6月2日)就问了一句“不知道他 们能忍多久。”可见,李氏的“忍”不是化解。“忍”得越久,爆发力越大。 这时,人数多就成为一个关键因素。(法轮功教条中的“忍”,英译用的是 Forebearance (忍受),而不用Tolerance (容忍) 就译得十分准确。) 2。王的文章认为,气功起到利益团体的功能。但我认为法轮功不是一般的 气功团体。(王也认为“轮功”是“半宗教”团体。)“轮法”的缔造者也不同 意称它为气功。如果“轮法”起到利益团体功能,它也要通过一个有组织的机 构方起作用,表达它的特定利益。有的利益团体代表的利益比较窄,但也有涉 及面广泛但参与者寥寥的“公众利益”团体,比如环保组织,消费者组织。尽 管表面上有组织的变动,法轮功原属于气功的一种。这样,它不是行业团体, 而是社会团体,并且是一个不以人口划分的体育/健身团体(这从弟子们的表白 可见)。假如它仅是作为一个利益团体,它要求的利益应该是十分狭窄。起码不 会比“气功”这个大团体大。并且,它的利益也会为其他气功门派所认同。但 是,我们现在所见的“轮功”的要求包括政府人事变动,出版、进口刊物,禁 止有关“轮功”的公开辩论,要“肃清(反对法轮功的)流毒”,干预其他政府 的、半官方的新闻机构的运作。到目前也没有任何体育、气功团体提出或支持 “轮功”的要求。“轮功”要求的利益并不是修炼场地,不是气功利益团体的 利益,也不限于仅仅是自利的政策利益。利益团体的排他性也是“轮功”本身 的领袖否认的。因此,“轮功”并不止于利益团体。而且,一般的利益团体都 有与其抗衡的相对利益团体。(如果“轮功”是一个利益团体,而“批判法轮 功”是与之抗衡的团体,两者所“争”的却不是一两项政策利益,而是认识论。 大部份的批判都是从作者的专业出发,轮证“轮法”是否是遵守广为接收的科 学规范;而王说,“李洪志对法轮大法的阐述是否符合科学规范,并不是问题 的关键。”关键是它的社会作用。目前反对“轮功”的团体只是“虚拟”(virtual) 的几个“论坛”、“网站”,参与人数远逊一亿。被“轮法”弟子视为大“坏 法者”的何祚庥也没有以政府的名义活动。套用“轮法”的话:这才是没有组 织,没有领袖。)目前“轮功”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反对“破轮功”的“一小撮” 而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我不同意王凤波从概念上把“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与“大型 民间组织”(工会、商会、教会)及“象气功这样的本是业余健身组织”分开。 后两者虽所指不同,但同属于公民社会。传统上,这三个概念是包容关系(Set, subset)。(中国的工会基本上是政治组织,而不是民间组织;但青、妇联却靠 近民间组织。)类似民间组织的可能还有各个商会,行业会,“联谊会”,校 友会。商会,行业会的功能近似利益团体,但民间结社等属于兴趣组织。“公 民社会”(我一般用“民间社团”一词) 是各种多样利益、兴趣团体的总名称。 Robert Putnam 等人曾把"bowling league"(保令球队), "PTA"(家长--教师联 络会)也算在“公民社会”内, John A. Booth 把“公民社会”定义为“公民 参与有组织的活动” (“Civil Societies in Latin America”, 1998, American Behaviorial Scientists)。因而,气功组织,利益团体等不以掌握 政权,推荐候本组织人选参政为目的的群众活动都应算是“公民社会”的活动。 (“掌握政权,推荐候选人参政”是政党的定义。) 公民社会的发展,一如王引用Heberer说的,是“政治对社会生活的直接 控制越来越少,社会的自由空间越来越大,社会的阶层分化和社会结构的重组” 的结果。但是,社会分化产生的公民社会同样对政治、政策起作用。王所说的 “轮功”组织对成员的积极引导作用是“轮功”弟子们承认的。但这是任何团 体都有的内部聚合力。“局外人”所关心的是该组织对外界的作用。有的组织 对内的聚合力与排他性成正比。而李氏的妙文可以引为例证。正是这样,李氏 的言轮才引起“局外人”的兴趣,因为它会通过组织行为起作用。要理解它的 行为只能先把它当作公民社会里的宗教团体。 承认“轮功”作为公民社会的存在才能认识它的政治作用。而把同一内涵 的概念分成三个相关的概念会推导出“轮功”“示坐”非政治的结论。李氏等 人一再声称“示坐”是个人行为而为领袖开脱责任。 气功团体的出现证明了公民社会的形成。但是,王凤波认为,四月份“轮 功”弟子万人在中南海“炼功”是“民众从政治领域的大撤退。”这是一个令 人诧异的结论,它明显与行为不符。但如果王指的是“民众”撤退,而不是 “轮功”撤退,那就容易理解了。显然,以99年的一万人“安祥”地“示坐” 一天和十年前对比,是大有不同之处。但是,如一切群众运动的研究,这两个 例子的变量多于案例。下这样的结论是太早了。 4。王凤波认为,对“轮功”这样的组织最好用法律,而非行政命令来介 定它是否“非法。”但是,王又认为:“国家在信仰问题上的中立态度,不定 义什么是宗教,更不定义什么是‘好’的宗教和‘邪’的宗教,也不规定一个 什么样的宗教制度形式才有资格被称为教会。因此,。。。司法机构很难在信 仰内容和组织方式上判定一个教派是否具有一个宗教教会的资格。”(注1)这 里引申出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司法是以立法为前提的,如此,该如何立法? 甚么是合法的组织?合法的宗教组织?合法的半宗教组织?谁来订立标准---- 行政法规还是议会立法?如果一个教派不承认它本身的存在,该用甚么法律? 王又提出:“社会成员之间应该提倡宽容、对话、交流来作为社会规范, 而不是通过偏见、歧视、压制和暴力来破坏中国人现在所能享受的不多的自由 社会活动空间。”这是一个令人赞叹的原则。但是,这个原则该如何应用在要 破坏这一原则的人和团体上?王凤波并没有开出一个没有“偏见、歧视”的观 点。 作为思想上的解放必须依靠不断的学习、提出疑问,修正自己的观点。如 果一定要先从没有“偏见、歧视”的立场出发才能作评议,这样的评议没有任 何价值。偏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视一切不同意见为“偏见。”李氏的辩护人 的做法是要求他人接受他的模糊定义、前提,方可算是没有“偏见。”这种做 法等于是把一个变形的轮子套在你的车上才让你走。 最后,无论“法轮大法公告”发布的新“文章”数量若干,因为其内容、 文字老调重弹,回应的文章早已“预”存档在各《批判法轮》的网页,而无须 一一评论,浪费网络资源。我感谢并希望支持“轮功”的作者能生产象王凤波 所著的有特色的文字,提出新的见解,以供学人交换意见。不然,对“忍”功 未成但又求知彻彻的读者,仅读“公告”内喋喋不休文字也是不公平的。请 “搞搞新意思。”(八十年代罗大佑作的歌词) (注1)但是,德国等欧洲国家就有他们的“国教。”美国没有“国教”。它只 是对社会团体划分成“营利”和“非营利”机构。后者包括绝大部份教会,但 也包括“PBS”(公众广播系统),红十字会。但一周前美国国会通过一法案,允 许在政府机构展示“十戒。”德国有国家支持的若干教会,国家向个人征索 “教会税”然后分发到个教会。(教会向信徒和非信徒提供类似托儿所、学前班 等若干服务。因为信众日减(政府资助减少)而使用服务的人日增,去年德国的 一些教会曾考虑向非本教派人士提供服务时加收附加费。另外也有少数人为了 免交“教会税”而报称加入未为政府资助的教派。)德国最大的是reformist- evangelical教派,但发展最快的是从美国传入的“摩门教”等新新教,但往往 新立教派从国家资助得惠不多。 英国自亨利八世以来君主是国教的“护法” (defender of the faith)。目前试图立法承认一种宗教而取缔别种教派的有 俄国,中东诸国,及非洲的苏丹有立法倡导伊斯兰教,并予以经济上的资助。 中亚的阿富汗自八十年代末起由Taliban当政,提倡政教合一,以伊斯兰教的 Suni派为正教。由此可见,国家时时都给“正教”作保护神。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