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apate 于 2004-12-26, 16:53:29:
回答: 评《探索与争鸣》名誉侵权案的终审判决 由 方舟子 于 2004-12-24, 05:52:45:
二、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于本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就《探索与争鸣》
杂志刊登的《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文所使用的侵犯方是民名誉权的言辞,
向方是民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原审法院将
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承担。
以上是全文延引的判决书第二条.我很好奇,为什么不用一个简单的陈述句把">...属侵犯方是民名誉权"或者类似的意思明明白白单独列出来?我本人不懂法律条文.请问专业人士们,有这么写判决条文的吗?
为什么把A(法庭确认为侵犯名誉成立这一层意思)用一个介词成份嵌在B(法庭责令对当事人赔礼道歉这两个)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