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探索与争鸣》名誉侵权案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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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方舟子 于 2004-12-24, 05:52:45:

评《探索与争鸣》名誉侵权案的终审判决

·方舟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探索与争鸣》名誉侵权案的终审判决,要
比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专业得多,至少还讲讲判决的依据和道理,
而不像一审判决那样蛮不讲理。虽然这个终审判决对案件性质的认定避重就
轻,对原告的诉讼要求几乎完全不予支持,对被告的处罚轻微得不能再轻微,
但是毕竟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并责令其赔礼道歉,所以有荒谬绝
伦的一审判决为对照,人们多认为我最终赢了这场“官司”,新语丝网友们
纷纷表示祝贺。实际上,这个判决虽然有可圈可点之处(“就批评或争鸣文
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或贬义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方是民
在其它文章中所使用的言辞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争议文章不构成侵权的根
据。”),但是其主要判决依据不能成立,处罚方式不合理。

该判决的依据是:“无论批评或争鸣文章的观点是否成立及是否有充分
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
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或贬义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但如果
文章使用的言辞属于侮辱性的,且系针对相对人的人格,则构成侵犯名誉权。”
进而认为:

“就方舟子现象的动机、后果、文风所做评论,无论是否成立,均为正
常的学术批评。因此,就争议文章的整体而言,不构成对方是民名誉权的侵
犯。但是,争议文章使用了‘江湖骗子’、‘假洋鬼子’、‘无赖相’这些
言辞,这些言辞具有较强的侮辱性,其针对的不是被批评对象方舟子的观点
或言行,而是其人格,且这些言辞不是正常的学术批评所必需。因此,争议
文章所使用的这些言辞,构成对方是民名誉权的侵害。”

因而认定:“争议文章在整体上不构成对方是民名誉权的侵犯,构成侵
权的仅为文章所使用的个别言辞。”

这个判决依据是荒唐的:

一、如果是否侵权完全可以不看文章内容和实质,而仅仅看是否用了侮
辱性的言辞,那么一个必然的推论就是,只要不使用侮辱性的言辞,就可以
任意地捏造事实、污蔑他人。用温和的言辞,造谣污蔑他人行为的动机、后
果,难道也属于正常的学术批评?

二、判决认为过激或贬义的言辞可以允许,而侮辱性的言辞则属于侵权,
但是,脱离了对具体事实的认定,如何区分贬义的言辞和侮辱性的言辞?鲁
迅说得好,指着良家妇女说她是婊子,是骂;指着婊子说她是婊子,就不算
骂。如果我们称在街头行骗的人为“江湖骗子”、崇洋媚外的人为“假洋鬼
子”、流氓行径为“无赖相”,难道也是侵害了这些人的名誉权?

所以,我认为,对侵权的认定,不能脱离文章的内容和实质,而只看个
别言辞。《探索与争鸣》刊登的“野鹤”文章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并不仅仅
是由于它充斥了“江湖骗子”、“假洋鬼子”、“无赖相”等等侮辱性言辞,
更重要的是,这些侮辱性言辞是建立在捏造事实、造谣污蔑的基础之上的。
因此,“野鹤”文章不仅在个别言辞上侵权,更是在整体上侵权。

判决给予被告最为轻微的处罚,其理由除了认为被告“仅就争议文章所
使用的具有侮辱性的个别言辞向方是民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还认为:
“作为因其自身言行而在公众中存在一定影响的人物,方是民对负面的评判
应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这个认定,没有法律依据。现有的中国法律和最
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把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区分开,并不认为法律
应对公众人物较少保护(在实际案例,中国公众人物的名誉往往更受法律的
保护)。认为公众人物在名誉权方面较少受保护的观念显然来自于西方法理,
但是这个法理观念只是说在认定公众人物的名誉是否受损害时要用更严格的
标准来衡量,并不是说即使认定被告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应从轻处理。
2001年好莱坞影星汤姆·克鲁斯控告一名摔跤手造谣损害其名誉,就获得了
1千万美元的赔偿。

处罚的方式也是不合理的:“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于本判决送达
后三十日内,就《探索与争鸣》杂志刊登的《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
文所使用的侵犯方是民名誉权的言辞,向方是民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
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原审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上
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承担。”

判决没有说明书面赔礼道歉是否要发表和在何处发表,从字面上看,似
乎只要向我私下递交书面赔礼道歉即可。按惯例,应该是在哪里侵权,就在
哪里消除影响,或在对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探索与争鸣》既然连续三期
刊登侵犯了我的名誉权的文章,那么就应该也连续三期刊登道歉声明才合理。
更奇怪的是,道歉内容由原审法院(即一审法院)而不是二审法院审核。原
审法院本来就偏袒被告,不认为被告侵权,那么怎么能够保证道歉内容是
否诚恳?

由于这是终审判决,这场“官司”到此算是结束了,但是中国法制要杜
绝“曹宁现象”,提高法官的道德水准和专业素质,让审判做到以法律为依
据,用逻辑来说理,而不是徇私枉法,蛮不讲理,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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