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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qtl 于 2020-02-13, 04:38:09:

回答: 言论自由 由 qtl 于 2020-02-13, 04:19:44:

## 言论自由

我认为,即使说“武汉加油”比“山川异域,风月同天”好,这也是一种言论自由。而且也未必错,毕竟每个人的文化程度不同。这样问题的症结便在于,只有这样的言论才有自由,才占着主流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从《共同纲领》始,到中间使用并废除的《五四》,《七五》《七八》版宪法,一直到现行的《八二宪法》。虽然过去四十年中,每一届新政府都要把当届最高领导的思想,甚至名字加进来,甚至把最高元首的任期制限制都取消了,显得不甚严肃。但是,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每一个宪法都专门有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如 1982 年宪法的第二章第三十五条。

1978 年宪法甚至这样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79 和 1980 年则改成了: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

1975 年宪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

1954 年宪法第三章第八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新中国刚刚成立时的代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章总纲的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尽管中间有一些荒唐的规定,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这几项自由在我国宪法中自始至终一直被认可。尽管宪法一直这么规定,这些自由究竟有没有落实,每一位中国公民心中大致都有一杆称。虽然每一杆称的衡量结果绝大多数人都未必愿意或敢说出来。

倘若言论自由真的有,自然就有人说“山川异域”的自由,有人去说“武汉加油”的自由。听众自然也有选择听“山川异域”的自由,也有听“武汉加油”的自由。倘若觉得哪一样粗俗,你大可眼珠都不转过去。

退一步说,如果有此规定却做不到,或者根本就不让普通公民做,不妨将这一条从我国宪法中删去。这也算是中国特色,开历史先河之壮举。用中国特色的逻辑替代品,通感思维来看,既然汽车都有倒档,我们开一下倒车又有何妨。否则要倒档干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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