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蓝海--处罚宗教信仰与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之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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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虎子 于 2005-9-02, 22:40:31:

这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任何一种可能造成公共危害的言论,例如在戏院高喊“失
火了”或是在飞机上对空服员说“我要劫机”,都属此类,也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这点没有疑问。

有些宗教信徒的言论,有可能造成公共危害,法律当然可以加以制止、甚至处罚。
但这必须是根据具体个人的具体犯行所采取的行动。法律的对象是人的行为,不是
人的思想。如果仅仅因为某人是某某教的信徒,断定其有犯意,便在没有具体犯行
的情况下随意逮捕人,这是迫害。

具体到轮子们的情况。首先俺就要问,被逮捕的这些人,是否都有危害公共安全的
事实犯行?如果不是每个人都有,那些没有犯行的人,其被逮捕的理由为何?

俺还可以问,对那些确有具体犯行的信徒,法律量刑的标准为何?他们是否在法律
上受到与其它触法者相同的待遇?

蓝海同志举的那些例子,什么教唆史提夫炸飞机啦、恐吓俺要杀俺全家等等,在法
律上都属於有具体犯行者(前者是教唆杀人,后者是恐吓),只要证据齐全,法律
也也都有具体的罚则和量刑标准。但刑责的判定和刑罚的实际执行,都是以具体的、
有名有姓的自然人(此地不考虑法人的情况)为对象,而不是简单以信仰为依据做
包裹式处理,一罚全体遭殃的。

我们今天指责对轮子们的逮捕,不是在替邪教说话,而是要指出这种司法程序的不
公义。连基本的程序正义都做不到,所谓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就只能是空话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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