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接受一个full-time职位时,工作合同上写明是要求complete time and eff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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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炎阳 于 2005-2-01, 17:47:42:

在西方接受一个full-time职位时,工作合同上写明是要求complete time and efforts

送交者: liu 于 February 02, 2005 06:17:35:

贡献于工作的。在employee一方,是一个职业道德的问题;在雇主一方,是决不容许一个full-time emploee同时接受另一个full-time职位的。

据说中国国情特殊,要求全时工作的“长江特聘教授”居然可以容许受聘者保留国外的另一个full-time职位,“空中飞人”们只需假期翩翩飞来3个月即可。

可国外的雇主受劳工法限制,是不容许full-time雇员同时full-time为另一个雇主工作的,即不能同时接受另一个full-time职位。从这个意义上讲,既受聘长江特聘全时职位,又占住国外职位的“空中飞人”们都在玩火。

就算国外学校,机构为了保住一个论文高产教授,对这种违法的兼职行为装聋作哑,但遇上好事者,是可以此起诉
学校的----别忘了学校的经费是纳税人的钱,就是私立大学也接受政府补助或承担政府项目。

这种到处兼职外国教授中也多,但敢同时接受2个full-time职位的则少,因为有违法的嫌疑。中国教授则认为外国对中国国内情况不了解,信息不通,因此胆子很大。本来职业道德水准也低,更是胡来,大多数人根本连在中国的收入都不报税,早晚有一天会出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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