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有有效的驳斥. 根本原因是价值的主观性. 如果价值是客观物质的, 那么听音乐会或看足球赛就是最愚蠢的反经济行为, 嫖客既付出体力又付出金钱, 得到什么客观物质利益了? 所以, 功利和效用是个人的, 主观的, 同时混合了物质与精神利益, 这是西方经济学的基础.
<价值论简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cee0d20100dn95.html
<主观价值的性质和根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cee0d20100cbh4.html
1)由于不同的人的“功利”"利益"有不同的主观价值标准,因此行为总的结果究竟“功利、经济与否”的标准就不确定,因而没有客观标准;
2)由于1说的价值判断的个人主观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虚幻的说法,没有客观标准(除非是帕累托改进--即双方不影响其他人利益时自愿交易得到利益双赢)。
即使说大多数人的利益用投票来解决, 同样存在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和投票悖论. 可搜索参见有关文章.
3)即使存在客观的功利、经济的结果,也能事后才能判断,而人不可能按照事后的判断来行动。否则就是成者为王败者为寇,这样说又等于是在消除伦理规范.
例如,大多数德国人反感犹太人,同意杀了占人口极少数的犹太人会感到非常幸福,比听德国大师的交响乐还有快感, 那么,此时, 屠杀少数犹太人是否满足了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否是道德的行为?
功利主义最终无法回答这类问题.
因此, 西方法学和伦理学认识到边沁的这个根本困难, 而把法学伦理学建立在一些理性主义的公理基础上.
例如: 法律应对人人平等. 这个无法从其他逻辑(如功利主义哲学逻辑)推出, 也不能从经验推出. 现代文明社会的法,伦理学基本就是建立在这个公理信仰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