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太在本案是第三人。因老方被判的是精神损失赔偿,所以方太不可能是老方行为的受益人,所以不可能与老方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要执行第三人的财产,必须有如下条件:
1. 证明老方和方太是夫妻。需要肖同学或者执行庭举证,比如提供结婚证,民政部门的证明等。
2. 证明该银行帐号存款是夫妻共有财产。需要肖同学或者执行庭举证。
3. 证明该银行存款中某一部分是老方的,因为付款责任在老方身上,所以执行只能执行老方的那部分财产。需要肖同学或者执行庭举证,比如银行对账单等。
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就下裁决书,裁决书把方太和方太的帐号加上去是违规的(也许违法)。
如果有证据,那么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呢? 如果肖同学提供了银行的对账单等资料,那么不是银行违规泄露储户资料就是肖非法取得的资料。
至于是否送达执行书,这一点没法跟他们争辩。他们可狡辩说邮寄送达失败所以做的是公正送达。当然,也许他们工作做的太不到位,连公正送达都没做,那就更是违规了。
肖此人真是毫无廉耻。如果真让他混上了院士,那院士队伍真是又能创新纪录了。
江汉区法院的人水平真是差到家了。是不是水平高的都被抓光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