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程序正义是监督是对“寻衅滋事罪”保持应有的非议,而不是一再“理解”之。
如果检方按“寻衅滋事罪”判,多少总要判点刑。这不是我们能够左右的,“理解”和“企盼”自然不必算入我们的立场和策略。
反而,要再三再四强调,“故意杀人未遂”才是问题的性质。呼吁社会的注意和压力,而不管得到什么结果。取得失在所不计的姿态。在舆论上决不能从所坚持的问题实质后退。达到长远的社会效果。这就是追求实质正义。(实质正义不仅仅是重判。实际上,五年算什么重判?另外,五年是上限,怎样去“五年左右”?“右”一点和五年有多大区别?问题更主要的是,这不是支持方的人士需要多非口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