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原告要求赔偿将要发生体检费18640元...误工费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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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伊犁 于 2010-10-19, 00:41:01:

http://www.chenkuan.com/zt/caijing/20100318.htm


引用:

陈宽诉《财经》杂志社案初审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东民初字第00540号

 

原告:陈宽,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撰稿人,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8-16号东方广场东配楼B8335C室。

被告:北京《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瑛,女,1980年3月1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经理,住本市通州区玉桥东路17号。

委托代理人:储彬,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65号院10号楼401室。

 

原告陈宽诉被告北京《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世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宽,被告北京《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熊瑛、储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宽诉称:2009年9月8日,被告在北京东方君悦大酒店独家主办大型财经论坛《金融与地产——“后危机时代”的机遇与挑战》。原告接到被告的参会确认函后,如期赴会。该日上午9点,论坛开幕。在演讲人发表演讲后,原告应论坛主持人的要求进行提问。上午11点40分左右,论坛茶歇期间,被告的十几位工作人员将原告团团围住,对原告百般侮辱,不允许原告参加论坛下面程序,不由分说将原告强行赶出东方君悦大酒店。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公然侵犯,给原告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形象造成难以估量的严重损害。

原告现要求被告在侵权行为地北京东方君悦大酒店举办相当于涉案论坛规模、层次的说明会,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已发生医药费101.57元,待发生体检费18 640元,赔偿交通费100元,误工费30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确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同意原告参加论坛。因原告在进入会场时没有领取嘉宾出席证,且原告在论坛上所提问题与发言嘉宾的身份不符,故在论坛茶歇期间,被告两到三名工作人员请原告退场,并阻止原告再次进入会场。因当时的工作人员现已离开被告公司,故被告并不清楚工作人员与原告进行交涉的具体过程,但此间没有发生原告所诉言语及肢体冲突问题。交谈持续5到6分钟后,原告同意退场,后被告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原告离开会场。被告对原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8日,被告在北京东方君悦大酒店(以下简称“君悦酒店”)地下一层“君悦宴会厅”举办财经论坛《金融与地产——“后危机时代”的机遇与挑战》。原告接到被告的参会确认函后,参加了该次论坛。该日上午,在演讲人发表演讲后,原告应论坛主持人的要求进行了提问。上午11点40分左右,论坛茶歇。后原告与被告发生争议,现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申请本院向君悦酒店调取当日监控录像及值班记录,以证实被告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经审查,本院准予了原告的申请,向君悦酒店进行了调查。君悦酒店在接受本院的调查时答复本院:依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监控录像只保存30天,现2009年的监控录像已全不存在;值班记录中只有相应的会议记录,没有原告陈述的被告与其发生冲突的内容;其酒店对于原告所述情况亦不清楚。君悦酒店在向本院介绍情况的同时,提供了当日的值班记录。原告对本院进行的调查没有异议,但提出在事发后曾要求君悦酒店保存录像。被告对本院的调查没有异议。关于原告所诉赔偿问题,原告称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身心受到伤害,曾在北京协和医院心理医学科、河北省三河市燕郊二三医院进行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101.57元;其身体部位出现不适症状,需要进行全面体检,将要发生体检费18640元;为解决纠纷,支出出租汽车费用13元,为交通卡充值100元;其因被告的行为社会评价降低,工作受到耽误,有关单位与其解除了合作关系,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即误工费)30 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对其以上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被告对此提出原告所称损失与其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原告在起诉立案时,曾将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野村证券代表处”)列为第二被告,认为野村证券代表处系被告论坛独家赞助商,当日上午论坛茶歇期间,被告及野村证券代表处的十几位工作人员对其实施了侮辱、强行将其赶出君悦酒店的侵权行为。经本院释明野村证券代表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后,原告撤销了对野村证券代表处的起诉,申请追加日本国野村证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野村证券会社”)为本案第二被告。原告提出野村证券会社是论坛的实际操控者,其与被告在会场设有各自的的签到处,各自接待参会嘉宾,参会嘉宾绝大多数都是应野村证券会社的邀请而来;论坛实际演变为野村证券会社的业务推广会,是驱逐事件的幕后主使。原告要求被告承担70%的主要责任,野村证券会社承担30%的次要责任。被告对此则提出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赞助了此次论坛,其现无法核实是否有该公司人员参加了劝说原告离场的行为。因原告就其关于追加野村证券会社为本案共同被告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本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参加被告举办的论坛,被告对原告在论坛上的提问持有异议,要求原告离场,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现原告主张被告将其强行驱逐出场,此间对其百般侮辱,但原告对其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鉴于此,本院对于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宽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百八十八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赵世浩(加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章)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慧(负责两次庭审记录,宣判时调整为司旭)

 

加盖“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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