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SJB 于 2010-08-17, 14:31:14:
回答: 最好笑的是翟田田和海明义正词严地要美国之音道歉, 由 SJB 于 2010-08-17, 14:24:39:
翟田田的移民代表律师海明7月18日向传媒发送一封电邮指,美国之音7月16日发表的《学生翟田田为何被美拘留?美中报道迥异》报导不实。文中指 “纽约时报7月2日报导说,翟田田给学校总机打电话说:我要烧掉学校大楼。”但《纽约时报》却从来没有这样报道过,《纽约时报》只是说 “翟田田打电话给学校,讲了心里想讲的话 (said what is on his mind)”。海明批评,翟田田是否曾威胁纵火是全案争论的焦点,该报导实际上已下结论给翟田田定罪,因此他要求美国之音道歉,并收回上述言论。海明更在电邮中提到“ 翟田田狱中得知美国之音的言论,气愤不已。要求海明律师代表抗议,并且研究采取法律行动的可行性。”
海明又指,美国之音的文章中提及 “按照9/11事件后美国通过的国土安全法,国土安全部门有权严防美国境内发生恐怖袭击;有权减轻恐怖活动给美国造成的危害”、声称“美国司法当局处理翟田田案,自有其法律根据” 等字眼,形同私下结论,将翟田田与美国911事件后的美国反恐政策扯上关系,并为逮捕和监禁翟田田找到“不得不做” 的理论依据。海明7月20日又表示,美国之音是美国国会提案,福特总统签署成为美国法律的一个政府成立和管理的机构,其宪章均由国会和总统批准为联邦公共法第94-350条(Public Law 94-350)。美国之音作为联邦政府部门,不应干涉支持翟田田媒体的言论自由,也不应该对翟田田一案有意无意的表明立场和态度。海明强调,在被陪审团判决有罪之前,翟田田在法律上是无辜的,因此美国之音的行为会对主审法官,陪审团成员造成 “美国政府觉得翟田田有罪”的错觉,从而影响判案的公正性,也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干涉言论自由、媒体表达自由和宪法第五修正案,侵犯了翟田田的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