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肖氏反射弧”的回复是不负责任的
作者:靳冰岩
去年11月15日卫生部关于“肖氏反射弧”的回复中有如下:根据《侵权责任
法》有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是由于“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过期,但不提交校验材料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予以注销,“并进行了公示”。
卫生部作为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在明知郑州大学神经泌尿外科研究中心(神源
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注销的情况下仍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
关规定给予“肖氏反射弧”以上答复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政行为,是与“依法行
政”背道而驰的。
首先:何止郑州神源医院存在过错呢,一种新的科研成果在国外(美国、欧
洲等)尚处于实验阶段,可是在国内大肆应用于临床、且高额的“医疗”费用完
全由患者承担,. 按第三类医疗技术的定义,“肖氏手术”为“安全性、有效性
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第三类医疗技术。 “属于第三类的
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
究、论证及伦理审查”。
“肖氏手术”应为“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自2009年5
月1日起“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技术审核申请……一律停止临床应用第
三类医疗技术”。 神源医院/郑大四附院无法自 “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提出
技术审核申请,因为“肖氏手术”没有在“首次应用于临床前”“经过卫生部组
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而“列入相应目录”。因
此,神源医院/郑大四附院自2009年11月1日起“擅自临床应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
术”,“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
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引自:
yush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11/xiaochuanguo1
75.txt),《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定:第三十五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
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
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
政处分;可是却推得一干二净!
最后,退一步讲卫生部是“依法行政”的应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全面
的、合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该事件,给予受害者一个合理的说法!
感谢:方舟子、方玄昌先生为此付出的心血,彭剑律师付出的辛劳及众多网
友的支持!也希望更多的正义之士、有责任感的媒体人关注该群体!
(XYS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