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刘洪波:头领人物的“个人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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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伊犁 于 2011-09-20, 14:54:30:

回答: ZT:“举报石元春”仅仅是私人恩怨吗 由 伊犁 于 2011-09-20, 14:36:34:

引用:
刘洪波:头领人物的“个人私事”
2011-09-18 08:20 华商报

私事还是公事,越来越让人不明白。

“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牵出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苏浩非婚生子问题,厅长杨司先生说,“苏浩是否有私生子,这是他个人的私事。”这几天,中国农业大学多人举报原校长石元春“中国学术第一贪”,农大认为这是个人事情。

个人事情,私事,如杨司厅长所指言,应 该“由他个人去处理”。于是,在任厅官有没有非婚生子,卸任校长有没有骗取荣誉,都成了“有此一说”。涉事人物被架在炉火上炙烤,自然不可以说悠哉;检举行为由此被划为 “个人恩怨”,也不会觉得愉快;而传言不被正视,也终将使公众变成冷眼的看客,不再对所谓“体制”抱什么期待。

颇为怪异的是,卸任的校长或当任的副厅长虽然都认为遭受诬枉,却既不呼吁调查,以证清白,也不诉至法庭,讨还名誉,乃至追究诽谤之罪。“组织上”也怪得很,既不保护一个同志的名声,也不维护自身的形象。检举者希望给说法,但不知谁会给;公众希望有结论,但“这是私事”,也许正是一种新的公式。

我并不以为“组织上”应该介入普通人的私人生活,像夫妻看黄碟被抓捕这种事情,就是警察多管闲事。然而,一个官员是否非婚生子,涉及政治德性;一个学者是否学术欺骗,涉及科学伦理。政治德性是天然的公众事务,学术真实是科学共同体的立信之基,都不是“个人私事”或“个人事情”可以定性。

中国古代官员不少人纳妾生子,那也是“合乎制度”,明媒正娶,并不“私生”。马克吐温的《竞选州长》,那里面有以“私生子”题材进行政治抹黑的情节。列入学生教材,自然有“揭露资本主义选举虚伪性”的意旨,这是作者的本来意思,还是教育者的定向深读,且不细究;但选举中有抹黑,可见获选者需要被公众体无完肤地审视,而“私生子”能用作政治抹黑的素材,足以看出它能影响权力事务。古今中外,不以官员“私生子”为然的,除了我们现在这神奇的土地,还有何时何地?

中国农大举报前校长石元春一事,参与其事者有4名本校教授,其中一名是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这些人与被举报者都是年逾八旬,被举报者列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举报内容包括石元春在校长任期内利用职权窃取他人成果,骗取包括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在内的奖项,并有材料具体开列学术证据。

从举报材料看,不仅事涉中国农业大学的学术声誉,也涉及到科学院、工程院及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声誉。中国农大作为石元春所在单位,以及检举人的告诉单位,首负启动调查、弄清事实之责。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奖机构也有理由启动调查,视举报真伪作出是否褫夺荣誉的决定。在中国,这却是“个人事情”。

石元春是否学术欺骗,这是“个人事情”;但石元春的荣誉,却不是“个人事情”。中国农大将石元春被指为欺骗的成就引为重大骄傲,“是和‘两弹一星’相提并论的科研成果”。举报人被学校约谈,希望撤回举报,可见举报也并不完全是“个人事情”。

那个“个人私事”的厅官非婚生子传言,就更加有意思了。将山西警界传言公之于众并表示只求真相绝不退缩的人士,终于食言退缩,他说自己可以勇敢,但不能绑上父母亲人,而他的家人受到了不明身份的人成伙的骚扰与恐吓。看,你去管公安厅副厅长的“个人私事”,是多么愚蠢。

定义或许是这样的:头领人物公开得益,都是公事;头领人物有不端之行,都是“私事”。“个人私事”可以使举报和传言不被调查,从而维持在“不足为信”的水平。扰动只是浮云,头领继续是头领,获益者继续获益,这也便是“稳定”。 (刘洪波 知名杂文家)

(责任编辑:霍玉倩)

http://opinion.cn.yahoo.com/ypen/20110918/593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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