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4月起生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释义
http://law101.bokee.com/viewdiary.18866348.html看来不发执行通知也可以的。
八、对执行通知制度作了更为灵活的规定
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员应当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对此,很多人提出了批评,认为执行前事先发出执行通知的做法,实际上等于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被执行人往往会借机转移、隐匿甚至毁损财产,逃避执行。而且,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执行通知中再设定一个新的期限,有改变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之嫌,已经超越了执行机构的权限。理论和实务界大多数意见主张取消执行前发出执行通知的规定。
但是,也有人提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事关其财产权利,有必要保护其知情权,事先发出执行通知及时告知。而且,对一些被执行人经营不善、生活困难,或者某些房屋拆迁、腾退等案件,不发执行通知就直接采取执行措施,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考虑到两种意见各有其合理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保留发出执行通知规定的同时,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