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好玩,深圳绿鹏公司的法人代表石元春换成马小冈后,频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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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伊犁 于 2011-09-21, 01:16:06:

回答: 以后学生都可以告老师主要做行政工作,科研任务主要由学生做. 由 008 于 2011-09-21, 00:13:59:

和中国农业大学打官司呢~~

引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一中民终字第4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章良,校长。

委托代理人郑学义,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绿鹏农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c区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小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保平,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农大)因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1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深圳绿鹏农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鹏公司)与北京本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固公司)的技术协议为有效协议,因协议涉及的“重组猪生长激素”技术与我国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致使协议无法全面得以履行,对此双方均有责任。鉴于本固公司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且有关技术系由农大承担责任,又因农大使用本固公司的帐户收取绿鹏公司14万元的技术转让费,故农大应该承担返还此款的义务,农大拒绝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绿鹏公司要求农大返还38.2725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农大返还绿鹏公司技术转让费14万元。二、驳回绿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还有4085字未显示>点此登陆查看完整内容)

引用: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919号

原告深圳绿鹏农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C区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小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保平,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章良,校长。
委托代理人郑学义,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敖光明,男,汉族,1939年4月9日出生,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10号楼105号。
原告深圳绿鹏农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鹏公司)诉中国农业大学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06年1月4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保平,被告中国农业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郑学义、敖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鹏公司诉称:2000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共同开发研制高赖氨酸玉米品种的协议》,依协议原告负责投资,双方共同开发高赖氨酸玉米品种,共享合作期间的研发成果。在履约过程中原告已先后投入97.5万元,但自2001年5月起,被告即停止向原告通报研究进展,也不再向原告提出用款计划,实际中止了与原告的合作。2003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于2001年5月29日擅自利用双方技术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了名称为“高赖氨酸蛋白基因以及提高禾本科作物种子中赖氨酸和蛋白质含量的方法”和“改良禾本科作物品质的方法”两项发明专利,并且独自申报获得“一种培育高蛋白、高赖氨酸玉米的新方法”北京市科技三等奖,此消息已登在被告自己的网站上,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确认上述两项专利权为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并请求解除双方的协议。
被告中国农业大学辩称:一、原告所诉我方中止履约与事实不符,且不存在我方停止通报研究进展问题。二、我方申请获得的涉案专利属于我方与原告合作前已完成的技术,正是因为我方已有这项技术,才有原告与我方的涉案合作协议,该事实已得到双方协议的证实,我方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早在我方与原告合作关系确立之前即已完成。三、我方承认申报获奖一事,双方协议约定共享的技术成果并非是高赖氨酸玉米的育种方法,而是用该方法培育的品种,我方并没有自行将品种用于申请专利或获奖。四、原告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仅向我方支付了60万元资金,同时原告已经在利用我方交付的技术成果进行推广和融资,属于原告违约。鉴于原告要求解除协议,我方同意,但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引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海民初字第15010号


  原告深圳绿鹏农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1X},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大学。
  
  法定代表人{陈2X},校长。
  
  委托代理人{郑3X},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4X},主任。
  
  委托代理人{安5X},北京市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6X},北京市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绿鹏农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鹏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大学、第三人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1X},被告中国农业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郑3X},第三人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安5X}、{贾6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鹏公司诉称:1997年9月4日,中国农业大学与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深圳市科学技术局签订了《动物乳腺反应器合作研究开发协议》。2002年7月3日,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深圳市科学技术局、中国科技开发院和我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原协议中的乙方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变更为我公司。我公司加入该协议项目后,按照约定投入资金6 667 000元,但中国农业大学未按如约向我公司提供相关技术,将该项目的所有实验数据和实验资料对我公司人员实行技术封锁,既不为我公司培训人员,也不让我公司了解该项目的真实情况,拒绝我公司对项目的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农业大学的上述行为已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且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1、终止双方签订的《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动物乳腺生物反应器”合作研究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2、判令中国农业大学提交本案协议项目资金使用的所有原始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并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3、判令中国农业大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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