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肖传国在国内任全职职务问题,原告提供有其供职单位证明,被告方是民对此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推翻原告的证明。】
方舟子怎么会对“肖传国在国内任全职”提出异议呢?难道要方舟子提供反证来证明“肖传国不在国内任全职”?这位吕瑛法官是什么逻辑?
方舟子提出的异议是“原告所在单位,该医院与原告间有利害关系,其证明不可信”,是协和医院证明肖“回国定居并在该院全职工作至今”中所隐含的“不在国外居住、不在国外任全职”。
有原告“肖传国在国内任全职”的证据,再加上被告提供的肖传国先后任纽约大学医学院全职助理教授和临床副教授的证据2、3、10、11,足以说明肖传国竞选院士时是“脚踏两只船”。
肖传国要否定“脚踏两只船”,光“在国内任全职”的证据还不够,还应当举证证明其不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任全职职务。不同时提供这两项证据,就否定不了肖传国“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