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9月xx日向贵院发出请求撤销江汉区法院(2009)汉执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的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
一.撤销江汉区法院(2009)汉执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
二.返还被扣划的本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54.60元。
鉴于贵院执行局法官通过方舟子在武汉的律师通知清明节后要到北京对方舟子采取强制措施,为避免方舟子再次遭到伤害,同时避免中国的法律再次出现最大的笑话(肖传国语:“中国的法律也就是个笑话”),本人现请求添加第三条事项:
三.如贵院批准本人复议申请书所述请求,撤销江汉区法院裁定、并返还被违法扣划的本人存款,请将此款项划拨至方舟子与本人的联名账户12345。经方舟子授权,本人同意将此款项用于支付江汉区法院枉法判决中应由方舟子支付肖传国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人授权贵院可将款项划拨步骤可省略。
附件:
方舟子与方妻财产赠与及民事授权协议
如果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江汉区法院归还被扣划的方妻个人财产40754.60元,方妻将此款项赠与方舟子。
方舟子授权方妻全权处理江汉区法院枉法判决中支付肖传国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有关事项。
本协议自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江汉区法院(2009)汉执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时生效。